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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90:以案说法 酒店KTV包房播放歌曲侵权纠纷(2)

 法内求平 2022-07-23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酒店KTV包房播放歌曲侵权纠纷(2)

处理思路(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1.音集协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音集协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

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丁音乐公司签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在授权有效期内,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

根据现有证据,音集协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涉案音乐电视曲目的名称和权利人署名与丁音乐公司制作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乙酒店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电视音乐作品是丁音乐公司授权 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2.乙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音集协提交的涉案侵权公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乙酒店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该公证书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乙酒店有限公司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包括音集协委托代理人丙某某在内的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KTV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涉案曲目来源于提供点播系统的公司,但乙酒店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收费性娱乐场所使用涉案作品,已构成侵权。

3.乙酒店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应是多少?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音集协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乙酒店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故应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乙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其KTV业务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地所属区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

法院判决(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一审判决如下:

1.乙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以涉案方式播放四十四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2.乙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音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26400元(包含且不仅限于合理维权费用);

3.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 音集协已预交),全部由乙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乙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乙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多预交的54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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