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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失败”引发股权回购纠纷,多个回购人承担什么责任?

 草原狼155 2022-07-24 发布于河南

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兴起,因股权投资常见的对赌条款引发的股权回购纠纷频发,此类争议中,回购义务人通常为多方,如原股东、实际控股人或者标的公司,但如果对赌协议中对回购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未明确,各个回购人如何承担回购责任?

来源:星瀚微法苑

作者:星瀚

让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在【(2018)浙01民终5870号】一案中,建X创投(投资方)与朱某、郑某等6个主体(作为原股东)以及杭州帷X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建X创投投资2000万元。
后各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若标的公司未能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国内A股上市,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按每年10%的投资回报加投资本金,回购所有投资方股权。
直至2015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未能实现A股上市。建X创投主张各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回购股权,故纠纷成诉。
原告诉请:回购条件已成就,请求朱某、郑某等6位原股东共同向建X创投支付股权回购款2800万元。
争议焦点:原股东对股权回购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责任或按份责任的问题。

01 股权投融资中的股权回购

在股权投融资中,股权回购通常指在一定情况下,由原股东、标的企业分别或共同按一定价格赎回投资人所持有的股权。该约定往往是作为“对赌协议”一部分,融资方对赌失败后,由原股东或标的企业按照约定的价格(通常为投资本金加一定比例的年化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以确保投资方资金的保值增值。

回购的触发情形,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 一定期限届满;
(2) 未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3) 在标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要求赎回;
(4) 违反重要的陈述保证并导致基金损失;
(5) 违反交割后重要义务或其他重大违约的情况等。

本文重点探讨投资人与原股东一方签署对赌协议,触发回购义务后,司法审判实务对回购义务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以及笔者对此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

02 司法裁判案例梳理

文首的案例,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回购义务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类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本案中,《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建X创投要求各被告就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各被告应按其各自在签订《增资协议》之前的出资比例回购建X创投股权。”

经过检索同类型案例,笔者发现既有支持按份责任的,也有支持连带责任的。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按照不同的份额对同一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

(一)支持按份责任按股权比例进行回购

1)在上海红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王某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2421号】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徐某、王某峰、杨某宇应当对回购系争股权承担连带责任,故上海红X公司主张三人对回购股权、支付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上诉人上海红X公司关于股权投资中原股东对股权回购应承担连带责任系通行做法和行业惯例的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上诉人不服终审判决,向上海高院申诉,上海高院在(2016)沪民申2211号中裁定驳回上海红X公司的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徐某、王某峰、杨某宇对回购系争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认同一审判决书中对于徐某、王某峰、杨某宇应以按份责任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理由。

2)在河北汉X达创投公司与冯某国、谷某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民终1811号】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项某、谷某、冯某国作为实际控制人,共同连带地向汉X达公司作出业绩承诺,但并未承诺对支付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汉X达公司要求项某、谷某、冯某国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连带责任应当在郭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757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故在《增资协议》未特别列明作为中小股东的科X公司、炜X资管中心对控股股东郭某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增资协议》未约定科X公司、炜X资管中心就郭某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复X合伙企业要求科X公司、炜X资管中心就郭某的回购义务向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其要求科X公司、炜X资管中心对郭某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在上海常XX投资公司与朱某文、郑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8民初3580号】中,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连带责任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类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承诺函未明确约定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原告要求各被告就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基本按出资比例行使或负担的法律精神,各被告应按其出具承诺函时的出资比例按份回购原告股权。

(二)支持连带责任

1)在深圳市广X投资企业、大连财XX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5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李某、于某兰在该协议书甲方处签字,表明其认可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与财XX公司共同承担其中2250万元投资款的返还责任,应当认定该四方《协议书》的“甲方”为财XX公司及其股东李某、于某兰,而非仅为财XX公司。

李某、于某兰作为财XX公司的股东,在该四方《协议书》上签字,表明其作为财XX公司股东,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独立承担收购广X投资企业持有的财XX公司股权。在有关协议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广X投资企业有权要求李某、于某兰就该四方《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回购款中的本金2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北京临X投资公司与吕某德等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3民初21763号】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

协议虽未明确载明原股东是连带回购还是按照一定的份额回购,但结合《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上下文内容,按照债权债务处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对于债权人而言,此处的“原股东”作为回购义务的承受主体,系一个义务承受整体,故对于股权回购价款的给付高某丽、吕某德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于债务人内部如何分配涉诉债务以及股权回购之后股权登记份额在高某丽、吕某德之间如何分配应由其二人自行协商确定,属于债务人内部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03 笔者观点及实务建议

在股权投融资中,如果数个原股东作为回购义务的一方主体,并未明确回购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那么如果触发回购义务,各个回购义务人承担什么责任?笔者倾向认为,各个回购义务人应承担按份责任。理由如下:

1)连带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第518条第2款分别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时,要求各个回购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2)民法典时代,对连带责任的明确约定要求更加严格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的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推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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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文探讨的属于多数人之债的责任,并非保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连带责任无论在多数人之债还是担保制度中的适用,法律价值判断倾向应该是一致的,都表明连带责任属于较严格的责任,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适用。“而按份之债是债的一般形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一般推定为按份之债。”[1]

3)从公平角度出发,各个回购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各个回购义务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回购份额更为公平。因为各个股东出资比例不一,对标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一样。尤其对未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可能占股比例非常少,如果让其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的回购责任,实则有失公平。

鉴于以上可知,司法实践对该类问题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笔者建议股权投融资各方在投资协议相关文件中最好明确多个回购义务人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导致回购义务触发时,投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面临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因此,明确多个回购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无论对投资人还是回购义务人的权益保障都尤为重要。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作者介绍

代丽丽 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务领域 股权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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