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律师,甚至一些公诉人、法官都分不清发问、质证与辩护的区别。 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法律设计是坐在办公室里的人靠美丽的想象而制订出来的。 想象中的庭审 发问环节,本质是被告人提供直言证据的环节。发问,就是让被告人当庭陈述事实。但现实呢?很多的发问往往是:你悔罪吗?你怎么看某事?你知道某罪名是如何规定的吗?发问与辩护、最后陈述相混淆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 更要命的是,发问的立法目的就是让被告人提供直言证据。然而,一旦律师真的去就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发问,往往会遭到法官打断。法官会觉得律师已经阅卷、会见了,还要当庭详细发问就是“表演”甚至“闹庭”。法官完全忽略了当庭直言证据与庭前卷宗证据之间的区别。 质证与辩护的混淆就更常见。实践中的质证,公诉人、法官总喜欢说:“三性、三性,不要说辩论观点。” 公诉人、法官的这种说法对吗?既对,也不对。 说“对”,是因为当下的法律确实区分了质证与辩论两个环节。说“不对”,是因为那些打断律师发言的公诉人、法官从来也没有弄明白法律为什么要区分质证和辩论。关于质证,现行法律之所以对质证与辩论做出明确区分,立法基础是:质证是对“单一证据”的评价,适用的前提是“一证一质”。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实践中要坚持一证一质一辨,即出示一项证据后,又对方进行辨认、进行质证,而且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展开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于质证的论述为: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的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做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过程。 最高院法官甘文在《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之评论》中认为:法庭应当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逐一审查是指法庭应当对案件中涉及的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进行认定。综合审查是指法庭在确定证据的三性可以成立的情况下,审查不同证据之间证明效力的大小,最后确定采信的证据。 明星公诉人李勇在《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中提到:验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问题。这第一步是防止假象印证的关键所在。一旦单个证据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这些单个证据之间所形成的印证关系,就是一种假象印证,这个证据锁链也都是浮云。 总结一下,质证的立法目的,解决的是单一证据的“准入问题”。这就是正确理解“质证”的钥匙。立法之所以弄出来一个“三性”的提法,是缘于在立法者的想象中,庭审都是“一证一质”的。 “一证一质”是三性质证法的适用前提.正是因为想象中的举证都是一份一份单独出示的,而每一份单一证据的指向都是事实的某个片段,孤立片段自身无法实现相互印证的功能,当然无法达到整体证明标准,所以“质证”才只看取证方式是否合法、是不是原件、封存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等等。即,“说三性”。如公诉人出示一把刀,被告人或律师就只能针对这把刀发表三性质证——作案工具提取程序违法,应当排除。或者出示一份鉴定意见,律师说鉴定机构没资质、鉴定方法错误,应当排除等等。 实践中的混乱 实践中,经常会听到,辩护人说:“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然后公诉人说什么?公诉人说:“证据是一个整体,共同指向待证事实,辩护人不能孤立地拿部分证据来说能不能达到证明标准,详细的论证意见我们会在辩论阶段发表,现在不做回应。” 这时,是律师错了吗? 不是。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还有多少案件是“一证一质”? 连民事案件,都是一堆一堆的证据,更不要说刑事案件动辄几百甚至上千本证据。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动不动就是一事一举,甚至是一罪一举。公诉人把所有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出示了,法官这时却要求被告人或律师只说三性,这就非常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和律师怎么做三性质证?让被告人和律师一份一份地捋吗?如果,被告人和律师真的一份一份地捋,做三性质证,法官一准儿认为被告人和律师在故意拖延时间。法官不会想,其实是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是错的,是法官自己的庭审安排违反了立法初衷和适用原则。 公诉人囫囵吞枣式地举证,并且大多数公诉人不向律师提供证据目录。作为律师,提前看过案卷,都不一定能记住公诉人当庭到底出示了什么证据,此时,如何让被告人自己一份一份地三性质证? 最讽刺的是,被告人一旦说,我都不知道证据是什么,我怎么质证?很多公诉人、法官就说,证据已经庭前交给律师阅卷了,是你律师没给你看,弄得好像律师多么不负责似的。 但问题是,律师在会见时,能给被告人看什么? 如果只允许律师给被告人看他自己的供述,那么被告人到开庭时,还是不知道同案人员、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的内容,如果法庭不让被告人当庭看证据,那么被告人当庭如何质证? 反过来,如果律师在会见时把全案证据都给被告人看,那么我们不妨想想全国律协的警示案例。一旦律师真的在看守所与被告人逐一核对证据,保不齐就被说帮助被告人串供,违反执业规范。 被告人不知道证据内容,是律师不负责。被告人知道了证据内容,律师很可能就会成为警示案例。这个世界的游戏规则就是这么荒诞,律师给左脸打左脸,给右脸打右脸,总之律师不管怎么做,都是挨打的命。 我期待的庭审 现实的庭审,公诉人明明已经把一罪的所有证据都一口气抛出来了,被告人和律师直接把质证和辩论发在一起,发表综合意见不是更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吗? 事实上,很多的庭审拖延,都是法官自己造成。律师本来一次性能说完的事,法官打断几次,就把好多时间耗没了。 被告人更是搞不清发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到底有啥不同。反正法庭让被告人说,被告人就说自己冤。于是,实践中的庭审就会出项一种两级分化式的现象。遇到一个强势的法官,被告人每次说不了两分钟就被打断,导致被告人仇视司法,总觉得没给他说话的机会。而反过来,遇到一个相对温和的法官,被告人能把同样的话在发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中车轱辘式的说四遍。 从海外司法经验来看,甚至是德法等大陆国家,像我们这样严格区分发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四个环节的,似乎已不多见。而从现实效果来看,我也不觉得如此区分有什么明显的意义。 特别是考虑到大量的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或文化程度高但不了解司法程序。未来的庭审不如改为三个环节。第一,念完《起诉书》之后,只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只保留单一的认罪态度确认功能。第二,对于认罪的,直接进入量刑辩护或简易程序,可省略大部分举证、辩论。对于不认罪的,开展举证、辩论。在举证、辩论的过程中辅以相关发问,把原来的三个独立环节合并为一,避免车轱辘话说三遍。第三,最后陈述依然只保留单一的认罪态度确认功能,如果经过庭审,被告人改变不认罪的态度,给他一个重新认罪的机会,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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