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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6种情形

 yebo11 2022-07-25 发布于辽宁

比地招标网 2021-07-02 1670

重新招标主要是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那么重新招标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小编整理了重新招标的6种情形,供各位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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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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