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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何舅舅没能继承外甥的遗产?

 山空云静 2022-07-25 发布于河北

外甥不幸去世,舅舅帮还了部分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日前,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新闻引发热议。未婚男子杨某38岁便不幸去世,其生前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积极偿还了部分贷款。没想到的是,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这一结果引发讨论和争议。尽管舅舅是旁系亲属,但俗话说“娘亲舅大”,在一般人的认知中,舅舅跟外甥也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那么本案中遗产的“管理人”为什么会是民政部门?不少人认为,这一判决虽然合法,但有些不符合情理。

近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朱宁公证员作客由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和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联合推出的——《普法进行时》栏目,为您解答为何法院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带您详细了解《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以下视频来源于
昆明新闻

主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婚或是不生育,随着丁克、单身家庭数量的增加,这些家庭将来留下的遗产将何去何从呢?我国《民法典》为什么要为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安排一个管理人呢?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什么呢?遗产管理人具体是怎样确定的呢?我们是否可以自己决定遗产管理人呢?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请来了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公证员朱宁,希望她能为我们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朱公证员,请你跟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吧?

公证员:遗嘱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制度。简单地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遗产管理人的设置,主要就是为了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主持人:那么遗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呢?是不是所有的遗产都需要确定一个遗产管理人呢?

公证员: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也就是说,一个人去世后,在他的遗产被分割前,都需要确定一个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四种方式,即遗嘱确定、继承人推选、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依职权担任以及法院指定。其中,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成为“遗产管理人”。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就是指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主持人:为什么一定要确定一个遗产管理人呢?

公证员:遗产管理人的设定,主要是因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往往存在一个遗产处分的“空窗期”,在这个期间,遗产存在被侵害或损坏的风险,遗产管理人就是针对这个风险期设定的兜底制度。

主持人:你说的“空窗期”主要指哪些情况?

公证员:受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影响,一般家庭都会选择在父母双方都去世后才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这导致在父母一方去世后至另一方去世前,存在一个较长的遗产处分“空窗期”。而在大多数家庭中,遗产继承实际上就是分家析产,而在分配遗产时,家庭成员之间在短期内往往很难形成一致性的意见,故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磋商。在继承人间达成相对公平且各方均可接受的分配协议前的这段时间也构成遗产处分的“空窗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超过其遗产时,大部分继承人会选择放弃继承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债权人只能够以诉讼的方式,申请法院对遗产进行分割。因而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里也存在一个遗产处分的“空窗期”。

最后就是因为遗产无人继承,导致被继承人生前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无人处理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今年我市安宁法院就处理过一例这样的案例。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被继承人陈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坐落于安宁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签订合同后,张某某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共计50万元后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然而,在房屋完成过户手续前,售房人陈某不幸去世了。这时,购房人张某某发现,陈某没有继承人且生前未留有遗嘱。无奈之下,他于2021年12月6日向安宁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针对他的诉讼,安宁市民政局也提起了诉讼,要求购房人张某某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安宁市法院将两案依法合并进行审理。202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到遗产管理人存在的重要性了。有了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最终才能进行分配。

主持人:听了你说的这个案例,不禁让我想到之前提到的那个舅舅不能继承外甥遗产的案子。俗话说,“娘亲舅大”、“外甥像舅”,可见舅舅和外甥的亲属关系在一般人眼里还是比较近的,但为什么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反而由没有直接关系的民政局来管理?

公证员: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遗嘱中,立遗嘱人既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舅舅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事实上,《民法典》已经通过“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外甥、外甥女及侄男侄女归入了代位继承人序列。但即使这样,舅舅仍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如果舅舅要继承外甥的遗产,前提是外甥生前订立过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舅舅。在刚刚说的那个案例里,杨某生前并没有订立过遗嘱,所以他的舅舅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嘱指定受益人,因此无法继承外甥留下的遗产。当然,如果舅舅代替被继承人垫付了贷款的,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赔偿。

主持人:那么我想问一下,对于由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的遗产,最终会由谁来“继承”呢?

公证员:对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人指定受益人的遗产,最终是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主持人:正如我们在节目开始前说到了,现在有很多人都选择晚婚晚育,或是晚婚不育,亦或是不婚也不育,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家庭,他们是否需要提前做一些法律上的准备呢?

公证员:其实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无子家庭的数量在不断增长,对于这些家庭,可以通过提前订立遗嘱或是与他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确定自己遗产的去向。这样确保其百年后,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

主持人:十三届全国人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覆盖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可谓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天我们通过案例分享的方式带领大家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看待问题的视角和方式,在民法典的指导下,做出理智的生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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