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内求平93:酒店安全保障义务

 法内求平 2022-07-26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酒店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义务保障概念在实践中主要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其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防止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笔者将在本书《对旅游景区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一文中展开进行分析,在本文中就不在展开。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