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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属价格欺诈

 正义至上 2022-07-26 发布于河南

黄璞琳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即,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法第四十条,对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明确“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细化处罚规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公布)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就价格欺诈作出细化规定:

(一)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经营者实施的以下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九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十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十一是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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