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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不成立劳动关系,还能认定工伤吗?

 双木大爷 2022-07-27 发布于四川

现实生活中,挂靠和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车辆挂靠现象也是其中的一种。

倘若挂靠人雇佣、聘用员工来从事运输工作,那么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很容易就容易否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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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审查以下方面: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工作进行管理和发放过工资,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

而上述内容劳动者很难举证,因此会为工伤认定带来很大的麻烦,没有劳动关系这可咋办?

来看一则案例。

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案外人胡某聘用李某驾驶指定车辆从事石粉运输工作。

案外人胡某与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化名)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胡某将指定货车挂靠在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并每年收取挂靠管理费2000元;帮助胡某办理年审和营运证年审等手续,相关费用及车辆投保费用均由胡某承担;胡某所聘人员与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无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胡某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内容。

2021年3月左右,李某在受胡某指派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侧翻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没有给李某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没有安排李某的工作。后李某将起诉海达汽车服务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没有招聘李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发放过工资,双方既不存在财产关系,也不存在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看到这里很多劳动者难免吓出一身冷汗,这妥妥的是要支持用人单位的节奏,没有劳动关系这工伤从何谈起?

而且法院进一步认为:胡某将车辆挂靠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对外经营,李某为胡某雇佣的司机,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作为被挂靠单位的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应该对胡某雇用的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未直接雇佣李某,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是不是就这样结束了?

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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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表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胡某存在挂靠经营的行为其聘用的人员受伤海达汽车服务公司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见,认定工伤并不必然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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