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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辩论焦点:行政机关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在前案中申请再审

 随手一阅 2022-07-27 发布于浙江

村民权益如果被侵害该如何救济?当事人所在村庄的权益如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村里分地、分红,如果被村规民约所侵害,或者被村民会议、村民代表的决定所侵害,该怎么办呢?其中一个办法,是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依法判决金水区政府、国基路街道办责令路砦村村委改正违法的村规民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监督职责。故一审判决已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乡镇人民政府在二审生效的判决中,也败诉。乡镇人民政府只好作出《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

对于这样的回复函,当事人不服,直接在原来的案件中,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文章图片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97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作出《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是新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

《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是新的行政行为,这是很明显的,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第一次是行政机关没有回复,法院判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当然,有很多人有误解,希望法院能够彻底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是一事一审,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法院是判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至于履行的结果如果,那是行政机关的职权。

如果对于《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也不服?到底该怎么办?重新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

法院重新立案后,是需要对这个《关于路砦村现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回复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如果是违法的话,那么法院也是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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