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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必然”(libera necessitas)是悖论吗?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当我们说“自由”的时候,往往意味着摆脱必然性的束缚,当我们说“必然”的时候,往往意味着不自由。
当斯宾诺莎说出“自由的必然”时,这不是将相矛盾的东西强扭在了一起吗?
 
一、自由和必然在表面上的矛盾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开始部分中对自由和必然下的定义分别是:“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4
在斯宾诺莎的逻辑性自然架构学说中,实体(神)作为普遍性是唯一的自因性实体,是万物的最终自由因也是最远因,“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他物的概念。”(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3P3“神只是由于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神是万物的自由因。”(同上,P34
实体(神)是唯一的自因自果,自由是归属于实体(神)的。也就是说,只有实体(神)是自由的。
去除斯宾诺莎的泛神论成分,他所谓的实体实际上就是指的“整个宇宙”或自然界。宇宙或自然界作为唯一实体,它自身必然是无限的、永恒的、自因的。
但是宇宙或自然界的中的个别事物呢,它们是自由的还是必然的呢?在斯宾诺莎看来,作为普遍的性的实体不能直接同个别事物联系,它唯有通过属性和无限样式这两种特殊性才能与作为个别性的个别事物相联系。
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是斯宾诺莎的基本思维逻辑。
A. 普遍性是统涵一切的实体
B. 特殊性是实体的广延和思想两种属性以及由各自属性而来的直接的、间接的无限永恒样态。无限永恒样态既包括广延序列的运动和静止以及整个宇宙动静比率守恒等自然规律,也包括思想属性序列的无限理智以及整个宇宙序列的纯粹理性思维的恒常形式或必然逻辑规律或者固定不易的观念因果次序。
C. 个别性作为有限样态,它既包括广延属性序列的个别物体,也包括思想属性序列的个别观念。注意,这里所谓的观念不是心理学意义上感性印象或形象,而是作为“客观本质”的客观思想,这种客观思想表达是观念的客观本质,它不同于表达广延序列中物体本身的“形式本质”。
斯宾诺莎所谓的“必然”就是指的有限样态中的个别事物存在及动作的为他物所限制的外在性必然。这可以从他对有限样态或样式的定义中看出来:“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3P100
整个自然界是唯一实体,实体作为无限的整体又不是离不开作为部分的无数的有限个体的。这无数的有限个体之间按照当时流行的“因果逻辑”,每一个都受另一个限制,又在普遍的联系构成一条严格的必然性序列,一直追溯到作为自然界的整体的自然本身。
自然本身作为实体是唯一自由的,而自然中的每一事物却都是受必然性的制约的。
如斯宾诺莎所言: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和动作。”(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27
在他看来,一切所谓的偶然都是出自由神的本性所决定下的必然;我们之所以称某事物为偶然的,除了表明我们知识的缺陷外,并无其他积极意义,一旦我们发现了事物必然性的因果序列,那么我们也就不会认为该物的存在和动作是偶然的了,他说:“如果人们清楚理解了自然的整个秩序(totum ordinem naturae),他们就会发现万物就像数学论证那样皆是必然的。”(斯宾诺莎,《笛卡尔哲学原理附形而上学思想》,王荫庭 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80P170
如此以来,只有作为自因的自然或能生的自然本身是自由,有限样态或被生的自然中的一切都是必然的。
自然界的一切都遵循着铁的必然性法则,那么人的自由何在?因为人也是自然界当中的一个物体;人的意志自由又如何解释?因为人确实是有行善和作恶的选择自由的。
自由和必然处于绝对的割裂和对立之中。这难道是斯宾诺莎所希望的吗?
不,这只是表面上的矛盾或对立。在斯宾诺莎看来,实体(神)的自由也并非率性、任意的自由,它也是在遵循本性必然性下的自由;同样,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必然也并没有排除它出自自己本性的自由。
实体不但是自由的,而且也是出自自由本性中的必然;同样,,个别事物不但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出自必然本性中的自由。
确实太绕了啊。那么接着往下看,关键是斯宾诺莎区分出了两种类型的必然: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和外在的强制的自然。
 
二、区分两种“必然”: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和外在的强制的自然
 
斯宾诺莎认为,个别事物之所以成为必然的,可以从两个角度或方式进行界说:要么是由于该物的本质而必然地存在或动作;要么是由于外物的限制而必然地存在或动作,“一物之所以被成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处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30
内在的必然即出自本质的必然,外在的必然即出自外物的必然。
自由即出在内在本质的必然,这种出自事物内在本质的自由的必然,显然不同于出在外物强制的必然。
无论是“自由的必然”还是“强制的必然”,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必然,而在于必然本身的源头在内部自身还是外部他物。
 
1. “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
 
实体作为神而运动和动作,但不是建立在神自由意志的决定上,而是建立在自由的必然上。神也不能做按其本性所不能做的事情。斯宾诺莎在一封书信中说:“我说凡是仅仅由其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行动的事物是自由的,反之,凡是一物的存在和行动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则为受制。例如,神虽然存在是必然的,但它是自由地存在,因为它是仅仅由于它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所以神也自由地认识其自身和绝对地认识一切事物,因为仅从它自身的本性的必然性就可推知它能认识一切事物。因此,您可以看到,我并没有把自由放在自由的决定上,而是置于自由的必然上。”(转引自,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P601-602
放眼斯宾诺莎整个的逻辑性自然架构,只有神才是自由因。但在说“神是自由的”这句话时,并不是说神可以按照自由意志随心所欲地动作和行动。神不是犹太教那样的具有人格性意志的超自然存在物,神就是自然本身,自然本身按照本身的自身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像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之事物,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不出现或不为它所产生。这就无异于是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切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29)因为“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同上)
 
神是自由的,但神是按照其自身本性而来的必然性自由,它不是随心所欲的意志自由。神的自由和万能,并不在于它想或不想产生这个世界,而是按照其本性它必然产生这个世界。
神在开端之初,不为意志自由之决定;神在动作过程中也不为先在的目的而存在或动作。这也是斯宾诺莎主义被称为独特的泛神论之意义所在,因为一般的泛神论的神仍然具有依稀可辨的神性。斯宾诺莎的泛神论实质上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伪装形式。
 
2. 自然界中个别事物的必然与自由
 
自然界中的个别事物都处于必然性的序列下,但由于出自本性的自由的必然,又有处在外在强制的受制的必然。
a. 外在强制的必然受他物束缚乃是严格遵循因果律的必然,自然界中无偶然,这就话说的就是个别事物之间环环相扣的相互制约状态。斯宾诺莎举的例子是,当我将手中的石头扔出去时,它必然向外运动,这种必然不是石头本身带来的,而是一个外在的致动因造成的。“总之,每一事物都必然为一个外因所决定,以某种被规定的方式去存在和动作。”(转引自,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P602)对人来说也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这样的无可奈何的必然。
外在的必然,不是个别事物自身带出的必然,而是一个外部的致动因所强加给它的必然。
 
 
b. 内在自由的必然
出自自身本性的必然,是个别事物自身带出的必然。“由”“自”的东西即“自”“由”。
个别事物的自由的必然乃是个别事物必然地保持其自身存在的“努力”(conatus)。
 
“努力”以及保持个别事物自身存在
 
“努力”乃是一切自然事物保持自身存在的现实本质。每一个别事物一方面必定以某种方式来表现神之为神的力量,因此它们决没有自己毁灭自己或取消自己存在的道理,另一方面,每一个别事物又总是努力保持其自身的存在。斯宾诺莎把每一事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称之为该物的“现实本质”(essence actualis“一物活动的力量,或一物(单独或与他物一起)做任何事情或力求做任何事情的努力——也就是说,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洪汉鼎 孙祖培 商务印书馆,1987P166
万物莫不“努力”(conatus)保持其存在,但“当其与人的心灵及其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之为冲动。”(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98)当这种身心交错的“冲动”(appetitus)被心灵有意识地意识时就被称之为“欲望”(cupiditas)。
 
“努力”的方向是个别事物在保持自身存在中实现自己的“现实本质”
事物的现实本质与现实存在具有同一性,他说:“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59P98)本质与存在之间具有直接同一性.
 
内在的自由必然性即从自身现实本质出发的自由必然性
 
每一个别事物在其存在过程中皆努力保持自己的现实本质,即出自自身的必然,或者说,事物“必然性”地保持着自身的“自由状态”,否则事物就会毁灭,现实本质就会落空。
 
三、“自由的必然”(libera necessitas)不是悖论
 
自由的必然不但不是悖论,还破除了大家习以为常的自由与必然互不相容的成见。
自由的必然显明了个别事物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本质,它就会必然地自由表现出来,它依靠自身“努力”、“冲动”或“欲望”的力量按其本性自由地表现自己。它有这种这种本性,它也不可能不表现出来,这就是斯宾诺莎的“自由的必然”观点所具有的的深刻辩证法意义。
讲了这么多,读者未必能够真正明白。还是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一粒种子在适当的时机种进适当的土壤里,由于自身种子的生命努力,它必然在随后的日子里自由地生根、发芽、生长、开花、结果。
这就叫“自由的必然”,反之,巨大冰雹砸碎了它,这粒种子长成的植株必然停止生长并枯萎腐烂,这就是由外部致动因导致的“强制的自然”。
再举个无机物的例子。
比方说一块石头,它的“自由的必然”就是努力保持其为石头的现实本质不变,长久地保持石头之为石头,谁也不能让石头保持为飞鸟。如果风吹日晒或者人工打磨导致石头变成了土壤或石粉,这就是由外在“强制的必然”造成的。
 
四、结论
 
神即自然本身是整体性的自由因,自然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它是自在永在、自因自果的。
但自然界中的具体个别事物却是依赖于自然界以及自然规律整体的。从外在因果决定论看,每一个别事物都是外在必然性的强制,受制于于“强制的必然”。
但从每一个别事物自身看,每一事物都有自我保存的“现实本质”或“努力”,当这种现实本质或努力从自身表现出来的时候,“自由的必然”也就自然而然了。
神或自然本身、个别事物、强制的必然、自由的必然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图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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