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54康德的实践理性仍然是形式主义的,凸显意志的自决性力量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全文约1400字)

黑格尔认为,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自己立法所依据的规律,或自己所遵循的标准除了同样的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即“于自己决定时不得有矛盾”一原则以外,没有别的了。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并未超出那理论理性的最后观点——形式主义。

在《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中,黑格尔详细解释了为什么说康德实践理性仍然停留于形式主义。

“康德明白说出了实践理性本身是具体的。不过进一步的便可看见,这种自由首先是空的,它是一切别的东西的否定;没有约束力,自我没有承受一切的别的东西的义务。所以它是不确定的;它是意志和它自身的同一性,即意志在它自身中。但什么是这个道德律的内容?这里我们所看见的又是空无内容。因为所谓道德律除了只是同一性、自我一致性、普遍性之外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形式的立法原则在这种孤立的境地里不能获得任何内容、任何规定。这个原则所具有的的唯一形式就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这种普遍原则、这种自身不矛盾性乃是一种空的东西,这种空的原则不论在实践方面或理论方面都不能达到实在性。康德是这样表述普遍的道德律的(人们一直就愿意建立这样的普遍形式,这也是抽象理智的要求):'根据通则来行动’(规律应该是我自己的特殊的规律,'这些通则能够成为普遍的规律’)。因此这个规定乃是只是抽象的同一性。”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对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做出了一种纯粹的形式规定。在康德看来,一切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规定。(参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P72-90)

第一,普遍性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或者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

第二,质料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

第三,自律性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

康德实践理性中的形式主义也是康德本人自觉意识到,这种由于他自觉地采取“动机论”道德律的缘故。俗话说,矫枉务必过正,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快乐主义的道德哲学以经验性的物质欲望和冲动作为伦理学的基石,无法解释人的自由,也不能给予人以应有的尊严,相对于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自保自利的动物式伦理学,康德的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伦理学虽然有“为义务而义务”的教条主义和纯粹主观主义之嫌,但他高举人性和自由的大旗,毕竟为人类的高尚的“目的王国”开辟除了一番新天地,为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的对立找到了另外一条可能性的解决道路,虽然“至善”永恒悬置之于未来,虽然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的预设性存在是康德的二元论哲学最终不得不走向的理论和实践境地。

虽然康德的实践理性指导下的道德哲学“动机论”、“形式主义”缺陷,但毕竟“在实践理性中彰明显著地保证了理性的自由自觉的能力”,承认实践理性的积极的无限性,“认为意志有能力采取普遍方式,亦即依据理性思维着自身”。

“无疑地,意志诚然具有这种自决的力量,而且最要紧是要知道惟有具有这种自决的力量,并把它发挥在行为上,人才可以算是自由的。” 

{转发并关注,每天必定有点小进步!} 

作者简介:山东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讲授本科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以及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