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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对“直接推论”的形式性、主观性进行批判,扬弃分离性的抽象概念,倡导统一性的具体概念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正文约900字)

1.推论首先表现为“直接推论”,亦即§183所讲的“质的推论”:“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规定性相结合。”直接推论也即是形而上学形式逻辑的“理智推论”。譬如:

大前提:这玫瑰花是红的;

小前提:红是一种颜色;

推论: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2.在直接推论里,“概念的诸规定”亦即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等诸端项作为抽象的东西彼此仅处于外在关系中,由于作为中项的特殊性并没有真正把个体性和普遍性同一起来,所以三端项都是同样的抽象的特殊性。例如,“红”作为玫瑰花的其中一个特质并不是玫瑰花的本质属性,同样,“颜色”也不是红的本质特征,因为波长、分子结构等也是和颜色密切相关的。所以,直接推论还不是必然的推论,于是偶然性、片面性、特殊性也就是成为直接推论的特征了。

黑格尔本人追求的是“真正的主体”,“主词通过中介过程,使自己与自己结合”这样的理性推论,而不是理智推论。

3.形式的理智推论虽是一种主观的推论,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性。”在有限事物里,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是可以互相分离的,这不仅适用于此一事物与别一事物之间的事物性(Dingheit)即“质”的规定性之间的关系和事物间的外在关系,也适用于有限事物的类和概念。

4.黑格尔认为康德将理性规定为推论的能力,将知性规定为形成概念的能力,这种一种肤浅的精神观念。康德说:“在先验逻辑的第一部分,我们把知性当作规则的能力来处理,现在我们将把理性同知性加以区分,把理性成为原则的能力。”

黑格尔认为,把知性和理性加以区分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该把两者对立起来,好像两者之间有一道鸿沟似的。实际上,形式逻辑的推论不但不是理性的,反而是知性的,同样,思辨逻辑的概念不仅是知性的,它也是理性的,知性和理性我们认识活动两个阶段,其间并没有“鸿沟性”的差异,§166概念虽然是三环节的具体统一,但概念之为,“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再如,自由不是必然性的抽象对立面,“真正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必然性在自身内。”列宁批语:“抽象的概念和具体的概念”;“自由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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