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女儿所有 一方事后能否反悔

 神州国土 2022-07-28 发布于河北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盖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经恋爱走入婚姻殿堂。一年后,二人的女儿降生。结婚前几年,刘先生经营生意,盖女士在家带孩子,生活平静而幸福。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先生的心也渐渐不在家里了,并经常夜不归宿。盖女士发现后,与刘先生进行了长谈,希望其回头是岸,但刘先生铁了心,并要求与盖女士离婚。盖女士考虑女儿尚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说什么也不同意。

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刘先生对盖女士说,她没有工作,如果离婚,她会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协议离婚,他会把夫妻共有房屋归女儿所有,同时把女儿的抚养权给盖女士。

为了女儿,盖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了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女儿所有,其他财产二人均分。可领取离婚证后,刘先生却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不再认可协议规定。盖女士与其协商无果,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刘先生是否可以对此协议内容反悔。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刘先生如反悔履行协议,盖女士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刘先生与盖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署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女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盖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存在债务,则有逃废债务之嫌,赠与行为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此时的赠与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婚姻本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应互相照顾。若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若将房屋赠与子女,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房产何时过户给子女、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子女获赠房产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