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编号:DW0002700037
一、用法上的同异 请示与请批函都是用来请求批准事项的文种,在用法上不同:请上级机关批准要写请示;请不相隶属机关批准要写请求批准的函(简称“请批函”)。 不相隶属机关就是无上下级关系的机关,既指同一系统内各平级机关之间,也指非同一系统的各种级别机关之间。按照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视为平行,如发文机关向负责人员编制的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就机构、人员编制业务请求批准,编委既非发文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也不是发文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显然这种情况使用请示不符合规定。而函这个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就解决了既要行文请求批准,又不能写作请示的问题。“函”是平行文最基本的文种,故而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应该使用函。 “请示”与“请批函”功能相同,都可以用来请求批准。区别只在于行文关系:给上级机关行文请求批准用“请示”。给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用“函”(也可称为“请批函”)。 二、写法上的同异 (一)“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在写法上的相同之处 两者都应该一文一事;主送机关都应是一个;正文都应具有请求理由、请批事项、结尾用语三个层次。 (二)“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在写法上的不同之处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请批函是否标注目前没有明确要求;两者的结尾用语也有区别,请示的尾语可用“请批复”,请批函只可酌情采用“……请审批”、“……请批准”、“请……为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