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文写作规范》(二十八)——请示、请批函的用法比较

 学院2009 2022-07-28 发布于北京

乘月闲 2020-05-28 11:57

本文编号:DW0002700037



一、用法上的同异

请示与请批函都是用来请求批准事项的文种,在用法上不同:请上级机关批准要写请示;请不相隶属机关批准要写请求批准的函(简称“请批函”)。

不相隶属机关就是无上下级关系的机关,既指同一系统内各平级机关之间,也指非同一系统的各种级别机关之间。按照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视为平行,如发文机关向负责人员编制的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就机构、人员编制业务请求批准,编委既非发文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也不是发文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显然这种情况使用请示不符合规定。而函这个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就解决了既要行文请求批准,又不能写作请示的问题。“函”是平行文最基本的文种,故而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应该使用函。

“请示”与“请批函”功能相同,都可以用来请求批准。区别只在于行文关系:给上级机关行文请求批准用“请示”给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用“函”(也可称为“请批函”)。

二、写法上的同异

(一)“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在写法上的相同之处

两者都应该一文一事主送机关都应是一个;正文都应具有请求理由、请批事项、结尾用语三个层次

(二)“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在写法上的不同之处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请批函是否标注目前没有明确要求;两者的结尾用语也有区别,请示的尾语可用“请批复”请批函只可酌情采用“……请审批”、“……请批准”、“请……为盼”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