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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产 | 浅议重整重组服务信托的法律问题

 gzdoujj 2022-07-28 发布于河北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静Par
来源:静观知行

尽管信托公司从事重整重组服务信托业务系监管鼓励、市场欢迎的转型方向之一,但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或市场化重组是一个牵涉复杂、道路崎岖的过程,信托公司需在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前提下稳步介入,在具备一定经验后,部分佼佼者或可逐步积累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监管动态

2022年4月,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多家信托公司发送了《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类通知》”),根据信托目的、成立方式、财产管理内容的不同划分了三大类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意在促进行业回归信托本源、转型发展,突出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

其中,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进行信托贷款等相关投融资业务、也非违法违规通道的“资产服务信托”成为一大亮点,其细分类别“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结合了当前整体债务风险加剧的大背景,明确为提升市场化重组效率或破产管理效率,信托公司可以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委托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重组服务信托”)或“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重整服务信托”,两者合称“重整重组服务信托”)。

综上,监管层对于信托公司从事重整重组服务信托展业给予了充分鼓励和大力支持。


实际案例

早在《分类通知》前,市场中早已存在信托公司介入破产重整或市场化重组的案例,主要分为侧重投资人端或债权人端的信托产品:

1、侧重投资人端的信托产品

(1)纯债模式

i. 华翰科技

大业信托设立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向重整投资人发放信托贷款,收购华瀚科技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最终用于偿还债务或者盘活资产包。

(2)股+债模式

i. 广东国投

AMC联合中信信托设立结构化集合信托,收购重整投资人50%股权并提供股东借款,最终用于偿还其购得的不良资产包中存量债务和清理资产债务。

ii. 重庆锦天地产

重庆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与重整投资人共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型SPV,向债务人支付的全部投资款,上述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iii. 陕西某烂尾项目

中苑地产成立项目公司卡罗尔地产拟收购信达资产持有的某烂尾项目,中航信托设立集合资金信托收购卡罗尔地产51%的股权并发放股东借款,最终用于收购信达资产持有的对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

(3)小结

虽然股+债模式中既有真股也有明股实债,需结合具体项目的情况选择,但从严格意义来讲,此种信托需要募集资金并投向特殊资产,即《分类通知》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大类,而非本文所关注的重整重组服务信托。

2、侧重债权人端的信托产品

(1)出售(或反向出售)模式:剥离核心资产

i. 渤海钢铁

投资人看重的“钢铁资产平台(新渤钢)”的股权转出进行现金清偿、留债分期清偿、债转股等,而“非钢资产平台(老渤钢)”以其持有的流动资产、非钢铁资产部分的所有股权收益权等设立财产权信托)。

ii. 天津物产

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上债权人将分别在建信信托设立的信托资产平台通过受让信托收益权及在转股资产平台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实施债转股进行清偿。

iii. 方正集团

保留资产一分为三出售,由投资者整体承接,待处置资产留在重整主体内由平安信托设立重整服务信托,每个债权人10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现金清偿,100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也可选择将预计可得股权一次性全部置换为当期现金或当期现金与远期现金结合的方案。

iv. 康美药业

按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分别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以股抵债用于偿债、向中小股东进行分配、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鱼胶、重楼、龙骨、山药片等存货、子公司股权以及应收账款等在内的底层资产装入重整服务信托,普通债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以100元为单位,可获得7.29元现金、8.829股及4.42份信托受益权,底层资产最终评估不足评估价的部分将以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抵债资产等予以补足。

(2)存续模式:整体装入信托

i. 海航集团321家实质合并

海航集团新设的发起人公司将从六大板块归集的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及应收账款设立重整服务信托,通过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和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战略投资者的投入,以信托收益偿付债权。

ii. 中科建设

中科建设先行以300万元委托国民信托设立重整服务信托并装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等资产,中科院行管局基于所有者权益调整向信托让渡中科建设100%股权。不排除根据具体运营处置情况,为了满足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由存续模式后续向出售模式过渡的可能。

(3)小结

在实际案例中,重组重整服务信托以其明晰的结构化法律制度优势及在以时间换空间、避免仓促变价处置的留债展期、债转股等多样化清偿的灵活便利和统一归集作用获得了越来越多管理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的青睐。


法律风险

1、信托公司和管理人各自职责边界

《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衡平法角度,信义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信托受托人,包括董事、医生、律师、财富/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从事企业管理、医疗、法律、理财等专业服务时都对其服务对象负有相应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专业水准)和法定义务。具体到破产法原理,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被全体债权人取而代之,债权人会议相当于原来的股东会,而管理人则相当于债权人或法院代债权人指定的执行董事和一定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理论上管理人对公司,即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负有相当的信义义务。

我国法律法规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例举了管理人的部分职责,如接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第二十七条则概括地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

在重整服务信托的案例中,前期自然由管理人负责债权审查、资产调查、债务人公司经营、对接投资人等事宜,但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信托公司对作为受益人的债权人承担受托人职责,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依照规定系承担监督职能,债权人由原来的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改为通过受益人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对债务人重整进行管理,那么此时及以后,管理人和信托公司的权责边界如何界定?尤其在缺乏地方政府实质有效领导又缺乏意向投资人的案情形下,重整计划可能迟迟无法推进、陷入僵局,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旦重整失败转入清算或嗣后发现债务人隐瞒资产等而面临众多债权人提出维权索赔,信托公司可能承担难以预计的固有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如果设置了相关限制性约定,该等约定是否会因违反法律法规、与信托报酬不匹配、构成格式条款而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

鉴于重整服务信托目前尚在起步阶段,不同信托公司的服务水平、资源禀赋也千差万别,建议在信托文件等法律文件中根据自身经验和信托报酬等情况对管理人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职责范围分别均予以概括与例举、肯定与否定式的明确界定,尽量限于根据受益人大会或常设机构决议或法院裁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盘活、运营等事宜和信托份额登记、账户管理、信托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常规的低风险程序性事务性,当然,对特定资产具备丰富处置经验的信托公司而言,可以结合自身优势提供相应资产的经营、处置、清收等服务,获得超额报酬。同时,信托公司需对管理人的作为与不作为进行合理限度的互相监督。但从实操角度具体如何把握个中尺度,有待未来司法实务和实际案例具体评判。

在重组服务信托的案例中,若不存在类似管理人职责的人,则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将会较广,义务较重,需要信托公司具备相对较高的重组能力或与具备丰富经验的第三方有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

2、信托目的:逃债风险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第十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笔者认为,就一般而言,委托人设立重组服务信托需具备正当的信托目的,不能以逃避为动机,就此,或可比照家族信托的KYC流程,针对拟设立重组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信托公司应当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履行适当的尽调义务,如审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检索公开信息等并要求委托人书面承诺,扣除拟投入信托财产,其剩余部分资产的负债率不超过一定限额(纳入广义的担保、类担保等或有债务)。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中及多地出现停贷的背景下,一些地产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有意借助信托制度破产隔离的优势,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将单体项目的不动产或股权装入重组服务信托,从而避免被集团公司或其他项目的债权波及,进而也可吸引对单体项目有意向的投资人放心地提供大量纾困资金。同理也可适用于其他行业出现个别单体项目或将成为不良资产。针对此种情形而设立的重组服务信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审计等作出单体项目资不抵债的结论,此时该部分可以单独拉出体外的单体项目资产的股权、债权、机器设备等方有条件装入信托。

3、关联交易风险

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二)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事前报告;(三)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四)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综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变化方向为:在全体投资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放宽资金信托用于本公司或管理方的限制。

关于如何认定“关联关系”“关联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此情形下,不同的信托产品之间亦有可能构成关联方,但具体以各地监管口径为准。

在重整重组服务信托设立前,信托公司设立的其他信托产品或已成为重整重组企业的债权人,笔者认为,只要信托公司作为服务信托受托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资产处置等方面公平对待作为受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该等信托公司担任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明文限制性规定。但是,若同一信托公司拟就投资人一端新设资产管理信托、引入增量资金,则将陷入债权人、投资人两端就重整资产价值所处的利益冲突地位(除非方案已事先确定,后续绝无变更可能,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不符合信义义务项下忠实义务的要求,并存在违反“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明文规定的风险,否则,一旦重整失败或出现以外情况,信托公司可能就此被债权人进一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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