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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实际接管工程并进行了续建,可视为发包

 双木大爷 2022-07-29 发布于四川
最高法: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实际接管工程并进行了续建,可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行为

案件概况:
1.2013年8月29日,嘉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楚雄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2.2014年8月1日,嘉晟公司(甲方)与楚雄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2014年9月20日,嘉晟公司(甲方)与楚雄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
3.2015年6月18日,嘉晟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建设单位销售原因,导致嘉晟国际长河水岸项目无法进行施工,且建设单位要求乙方继续垫资施工,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及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4.2014年8月28日,楚雄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事由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履行导致我方停工相关事宜,内容为:嘉晟国际长河水岸工程项目,目前已处于停工状态。
5.庭审中,各方陈述:7号楼塔吊自2014年3月4日开始使用,8号楼塔吊自2014年2月22日开始使用,9号楼塔吊自2015年4月15日开始使用;5号楼电梯自2014年4月17日开始使用,7号楼电梯自2014年5月6日开始使用。
各方当事人对塔吊、电梯的租赁终止时间陈述不一致,但均陈述未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本案中,各方没有办理停工的交接记录,楚雄公司退场时,也未与嘉晟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本案诉讼过程中,嘉晟公司已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案外人已进场施工。
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中,在楚雄公司退场后,嘉晟公司实际接管了案涉工程项目并进行了续建。案涉工程虽未整体竣工验收,但单体已验收合格且有部分业主入住,可视为质量合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工程款,并无不当。
嘉晟公司主张折价补偿范围应以形成建筑物的实际投入成本为准,缺乏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嘉晟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并未对整个地下车库进行检测,不能证实整个地下车库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楚雄公司未参与检测,对检测结果亦不予认可。
故嘉晟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嘉晟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6279981.8元的维修费用。
因此,二审法院对嘉晟公司提请的维修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释明若嘉晟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陆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 ·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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