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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应该怎么管?

 见喜图书馆 2022-07-29 发布于山西

来源:刘哲说法

任何专项评查,都有不起诉。

即使这次复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但仍然不能阻挡下次再查一遍。

任何意志不坚强的人,都会选择算了吧,别和自己较劲,干脆起诉,什么事都省了。

什么别人的人生啊,还是先顾自己的人生吧。

除了一味的挑剔、猜忌和不信任之外,我们怎么能够既要降低不起诉的风险,又能够保障不起诉的热情呢?

这也是猜忌的理由,既然这么麻烦,你为什么还要做不起诉?

我们先要弄清一点,不起诉其实是要比起诉要麻烦,这是因为不起诉的流程要比起诉繁琐得多。

是不是有人找你了,是不是你有什么好处?

这当然也不能绝对的排除。

但其实绝大多数,还是出于一种司法良知,出于能挽救一个是一个的人性司法观念。

对于这种人性司法观念,我们应该正面的鼓励。

也就是此类不起诉,着眼于挽救人,也确实挽救了人的不起诉,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利于被不起诉人回归的行动,应该予以表彰。

挽救落水儿童不要表彰么?当然要表彰,而且要正面表彰。

挽救失足青年要不要表彰?

尤其是冒着别人的不理解,甚至被排斥、猜忌和否定的职业风险来挽救人,就像冒着可能被洪水吞没的风险,冒着被冰河刺骨的寒气,这是需要一种勇气的,是需要巨大的牺牲精神。

而这些人其实是民族的脊梁。

因此,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中,效果好的不起诉,就是冒着风险在救人,这样的司法官理应得到表彰。

这个表彰就是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值得追求的。

我的第一条建议,并不是管教、批评、复查,而是表彰。

表彰其实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它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导向。

表彰是给那些敢于冒着风险换回公平正义,那些敢于牺牲自我而挽救他人的人的。

有了这份表彰,是对不起诉最好的管理。

管理并不是训人、批评人,正面的激励是更加高就的管理方式。

除了表彰,还要能够指出问题。

那就要敏锐的发现问题的所在。

就比如复查,就不应该大波轰,而应该是精准锁定。

既不是所有的不起诉,也不是捕后不诉,这样的范围过宽,而且由于过宽也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大,别人会以为不起诉和捕后不诉本身就是错的,一种以偏概全本身也就是一种问题了。

我认为对于复查的范围应该有一个精确控制的把控。

比如复查的不起诉案件,就应该是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也就是通过复议复核原来的不起诉被纠正了,尤其是不起诉之后被判有罪。

这就很大程度上表明当初的不起诉可能是有问题的。

但是即使如此也不是百分百确定是有问题的,比如一些轻罪案件,考虑到刑事政策以不起诉为宜,但是如果你起诉了,法院可能还是会判,但这种判也未必就一定能够否定不诉。

对于其他不起诉案件的复查就要更加小心,避免误伤从而挫伤不起诉的积极性。

在进行负面评价的时候,一定要高度重视,避免伤害到司法官的积极性。

所以复查权应该保持谦抑性,避免轻易行使,即使行使了也慎重拿出意见。

在拿出意见的时候,要换位思考一下,自己办的话又能怎么样呢?

管理应该有严谨的程序。

在我们批评司法决定过于随意的时候,我们不能自己也跟着更加随意。

如果说我们可以对不起诉本身作出听证,从而体现检察裁量过程中的严谨性,那么在准备推翻一个不起诉结论的时候,我们的程序严谨程度就不应该低于此前的听证。

因此有必要在复查过程中,也要建立一套内部听证制度,让承办检察官充分阐明理由,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

这个内部听证制度既能够约束不起诉权的行使,也能够规范复查权的行使。

不管什么行为,只要在准备否定别人的时候,都应该三思而后行,都应该做到兼听则明,至少要能够全面了解情况。

这些严谨的程序有利于我们发现不起诉中的真问题,也能够保护严格依法适用的不起诉权不被无中挑剔。

不起诉是应该管的,但是管的范围和程序应该进一步严格起来。

其本质就是促使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不断的趋近于司法模式,从而让不起诉的管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这是个案的不起诉,对于宏观意义上的不起诉态势也有一个导向作用。

我们原来是鼓励慎诉,现在有些人有害怕不起诉搞得太高了。

但是哪里不起诉就太高了?

这个高和低有什么参考依据,多少算高多少算低,这需要很多其他数据相互联系。

比如刑事案件的立案数,治安形势,轻罪比例,犯罪类型与结构,被不起诉人的再犯率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与不起诉的关系。

如果说不起诉越多,立案说也下降了,治安形势转好了,尤其是再犯率也下降了,那就意味着不起诉受到了好的效果。

此时的不起诉率高就是一种良性的。

否则越不起诉,立案数越多,治安形势变坏,不少人员一犯再犯,那就要分析一下不起诉多了是否导致刑事威慑力的下降。

在这种宏观的分析时可以找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从外部视角进行审视。他们如果也认为不起诉没问题,那我们就更加应该坚定少捕慎诉慎押的信心。

不起诉还要注意把握落水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复议复核等救济程序,争取将问题发现在诉讼之内。

在不起诉结论作出之后,也应该维护一个既判力原则,非有特别必要不应轻易纠正原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是不能管,而应该注意提高管理的艺术,以信任为原则,重构不起诉的管理体系,从全面管理向精准管理转变,降低管理的随意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最大限度鼓励检察官坚持人性化司法观念。

伟大的司法官从来不是管出来的,而是成长于信任、讲理、宽松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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