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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7-30 发布于北京

​一、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开展背景和基本情况

(一)背景。学术界普遍认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关注不足,以及缺乏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关联性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是导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战略部署,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金融稳定。为有效落实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弥补政策短板,人民银行于2015年下半年推出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意图有效和准确识别金融机构风险水平。2017年,存款保险评级升级为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并明确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基础完善宏观审慎框架,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硬约束”。

(二)工作开展基本情况。2017年12月,人民银行正式开展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关联性、跨境业务和稳健性等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并于2018年1季度完成了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

1.评级对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对象包括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按法人金融机构属地管理进行评级。

2.评级指标和体系设置。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采用定量数理模型评价和定性专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数理模型是从金融机构140多项经营指标中筛选出能够显著识别风险的指标,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Logistic回归模型,从资本状况、资产质量、预期损失抵补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和经营规模等方面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专业评价采用打分卡形式,并考虑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活情况”进行调整。

3.评级频次和方式。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在定量评估方面采取非现场评估的方式开展,主要是通过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报表的方式实现,定量评估按季度开展。在定性评价方面采取评估人员赴金融机构现场进行专业评价的方式开展,定性评估按年度开展。

4.评估档次和结果运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数理模型和专业评价得分加权平均分为最终得分。采取百分制,并按照不同的得分区间将评级结果分为10级,级别越高(数字越大)表明该金融机构的风险越大。对于评级结果在8~10级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严格的约束措施,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评级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开展1年多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锻炼了队伍,熟悉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基本情况,掌握了大量专业知识;

二、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总结和介绍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开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分析提出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评级指标透明度不够;二是评级安排与评级要求不适应;三是评级内容与监管评级存在重复;四是评级结果约束力不强。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提出了对策建议。

是强化了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有效增强了管理分量,提升了话语权;三是很大程度上摸清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底数,夯实了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同时,经过1年的评级实践,发现评级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加以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的权威性、适用性、灵活性和主动性。

(一)评级指标透明度不够。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在定量评估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报送相关报表,评级系统自动从报表中抓取相关数据并计算得分,对相关被抓取的数据指标及其权重,采取“黑箱操作”的理念,被评估的金融机构并不知情。在定性评价方面,采取打分卡的形式,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8个模块以及地方金融生态情况进行打分。打分卡不与金融机构见面,采取和金融机构“背对背”的方式完成。这样的设计虽然可以防止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但是也导致金融机构对评价的具体细化内容缺乏全面了解,在整改时缺乏对具体扣分情况的知情权,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改正,在需要重点改正的方面缺乏规划,“大而化之”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而言,银监会2014年公开印发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详细标准、权重、得分等,金融机构根据监管当局《指引》进行的基于客观公正的自评估结果基本上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吻合。而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由于指标权重透明度不够,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进行自评估,不利于金融机构提前和有针对性的改正。

(二)评级安排与评级要求不适应。受政策调整的影响,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省会(首府)、地市,到县三级,脱离了金融监管一线,工作集中在宏观管理层面居多,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开展的业务尤其是新业务缺乏具体和持续的了解和关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锻炼了队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基层央行评级力量的相对薄弱。部分评级指标的准确度不够,部分评级人员缺乏对定性评价模块具体内容的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细化度的不足导致对于一些项目不同的评级人员会做出不同结果的认定。同时,上级行缺乏对下级行评级工作的统一、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另外,按年度开展的现场专业评价工作往往是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要求高。实践中,部分评级没有能够深入实际,沉下身子,深挖细掘,抽丝剥茧,2~3人的评级小组往往2~3天便能完成2~3家金融机构的现场评价工作,且评级工作并属于央行金融稳定部门的唯一核心工作,因此一定程度上存在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情况。相比较监管当局《指引》“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银行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的规定,很难做到深入细致。

(三)评级内容与监管评级存在重复。金融机构的经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从会计管理方面而言相对单一,从经营内容方面而言相对固定,从监督管理方面而言相对稳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国各监管当局毫无例外均体现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我国目前央行和银行业监管局均对金融机构各自开展评级工作。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在定量方面选取金融机构的140多项指标进行再筛选,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在定性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资本及其管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盈利能力、信息系统和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从监管当局的《指引》看,其定量和定性评估内容也主要体现为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质量(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对比央行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虽然等级划分不同,但无论定量还是定性评价,均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均体现为合规性和稳健性方面。评估的内容高度重合,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就同一事项先后经过不同的监管部门评估,虽然

央行和银监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指标对比

央行银监局

主要指标及名称资本及其管理资本充足

公司治理管理质量(包括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内部控制

资产管理资产质量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

信息系统信息科技风险

盈利能力盈利状况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

地方金融生态——

NORTHERN FINANCE

有相互借鉴的好处,但也存在监管重复、资源浪费的问题。

(四)评级结果约束和影响力不强。央行评级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实际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评级结果运用于再贷款、窗口指导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等方面。尤其是在再贷款使用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89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央行内部评级结果为1-7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获得再贷款授信额度。在再贷款借用期间,若金融机构的评级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立即收回对其发放的所有再贷款”。但从实际情况看,2014年以来,由于再贷款使用条件不断严格,并实行加点幅度限制和发放时限等要求,金融机构对再贷款的有效需求和使用意愿不断下降,各省区再贷款使用率[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余额与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限额的比率,反映再贷款资金使用充足与否的指标,比率越大,说明再贷款使用越充分。]不断下降。以内蒙古为例,再贷款使用率逐年下降,由2014年末的78.89%下降到2018年末的37.28%,在此情况下通过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来限制再贷款的使用效果并不明显。二是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核准。同一家金融机构央行评级级别越高(数字越大),其应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就越多,反之亦然。2018年,内蒙古170家投保法人金融机构累计交纳保费3.56亿元。单家机构最多交纳保费1.03亿元,最少交纳保费1.65万元,120家投保法人金融机构年交纳保费在100万元以下(23家机构年交纳保费在10万元以下,其中21家为村镇银行),46家投保法人金融机构年交纳保费在100万~1000万元之间,只有4家投保机构年交纳保费在1000万元以上(1家机构年交纳保费在1亿元以上),单家机构平均交纳保费168.24万元。费率档次低(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十六之间),且相对于170家投保法人金融机构2018年末8350亿元的被投保存款基数而言,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小。调查和工作中发现,相当多数的投保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机构总数73家,占内蒙古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3%)不清楚、不关注存款保险与央行评级的关系。此外,央行评级结果在存款保险费率核算中占比权重较低,导致通过央行评级结果来影响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硬约束的成果大打折扣。

三、对策建议

(一)增加指标的透明度。按照一定的方式

和步骤,在一定范围内明确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定量和定性指标及其分值和权重,允许金融机

构在现场评估前“一对一”对标和自查自纠,在

现场评估时“面对面”交流陈述,在现场评估后

“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具体整改,从而提高评级

效率,增强评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

(二)完善评级制度安排。从制度上进行完

善,对一些定性评价指标进行细化,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对容易造成歧义和模糊的指标进行说明,或者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上级部门要增加对下级部门评级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积极培养和储备人才,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评级人员,为下一步更好做好宏观审慎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确立时间服务于质量的原则,适当放宽对评级工作的时间要求,便于现场评级人员深入调查了解,提高评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妥善处理与监管评级的关系。在现今

监管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宏观审慎

管理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

用,最大限度实现与监管评级的各有侧重、互有补充的分工格局,尽量避免就同一内容对金融机构进行重复评估和评价。这样也有利于减少同一家金融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评级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四)增强评级结果的约束和影响力。继续

加强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央行其他政策,如存款准备金政策、信贷政策、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准入、金融服务等政策一并纳入。

放宽和提高费率档次的调控区间,并加大评级结果在存款保险费率调整中的权重。加大对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的宣传,定期向地方党政、监管当局、省联社、村镇银行发起行进行

通报,形成合力。增强金融机构对央行评级工作的重视,共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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