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税会计处理 1、企业计提城建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缴纳城建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附加税。企业计提城建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缴纳城建税时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城建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建税全称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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