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吗?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观点,税务问题必须以税法政策为准,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实际缴纳是什么意思,就是实际从纳税人口袋里缴出去的税,包含预缴的增值税。也有观点认为不包含预缴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就是纳税申报的应纳税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文件已出台,计税依据两种表述:预缴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预缴就是未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提前预缴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就是实际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当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减去预缴的增值税。 两种计税依据的表述,又有一种观点好像找到了依据,实际缴纳不包含预缴,除跨县市以外的预缴增值税不需要同时缴纳附加税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个不是增值税附加的文件,但此文件这句话言外之意就是预缴增值税时要实际缴纳附加税呀。还有下面安徽省地税局也是认为预缴就要缴纳附加税呀。 综上,我认为,预缴就是属于实际缴纳,应当同时缴纳附加税费。大家怎么看?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内容: 请问房地产预售商品房预缴的增值税需要在当月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吗?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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