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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款申报技巧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9-06-19

外地预缴增值税以及附加税申报

申报贴士

1、申报增值税时,将当期外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实际缴纳税款为当期扣除外地已缴纳后的税款。

2、纳税人在外地预缴税款,在城建附加税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外地预缴情况。直接以其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如果出现城建附加税已缴税款与实际不符的,核对后可直接手工修改已缴税款为实际已缴额。

政策要点

1、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74 号 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申报贴士

1、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时,A10000申报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若出现已缴税额与实际不符的,可携带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外地建筑安装项目的项目书(载明项目总金额)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维护预缴台账。

政策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这都是我们会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平时还是应该多学习政策,以备不时之需,不然被税务局处罚可是有很大的影响哦!所以赶紧关注本公众号吧!每天发布一些税务知识,让我们学起来!


▎本文转自:税木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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