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庭审质证时,公诉人不停打断我发表质证意见。我不断抬头看审判长,并举手反对。审判长看不下去了,屡次制止公诉人别打断我的质证,语气由谦和到严肃: 针对被害人的陈述,我的质证意见是,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不一致,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相印证,而且,法定代理人制作了三份询问笔录,只提供一份,只提供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未提供第一份询问笔录。法定代理人的第一份、第二份询问笔录以及被害人的第一份笔录为何不提供,是不是存在有利于被告人,公诉人故意不提供?既然法定代理人愿意制作笔录承认被害人制作笔录时,法定代理人有到场,为何不出庭作证? 公诉人马上打断我的质证,说辩护人睁眼说瞎话,法定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已经证明其有到场。被害人另一份笔录,法定代理人另外两份笔录与被告人无关。我再说一遍,这几份笔录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我反驳:是否无关,应当举证交给法庭质证,我们认为这几份证据存在有利于本案被告人的情形。假如公诉人认为无关就可以不举证,那干脆就不要开庭直接由公诉人作出判决。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8月13日的,但电子数据却是2月21日调取,3月8日制作的,既无原始存储介质也无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核验,更无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保管方法。而且,证据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收集和提取程序严重违法。该通知书足以证明,电子数据是非法取得,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公诉人主张,侦查机关收集该证据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说,哪一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先扣押电子数据,直接自己制作,几个月后经律师质疑之后,再补充调取证据通知书的? 公诉人拒绝回复,或者说,公诉人确实找不出有哪一条法律这样规定。 对提供证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所谓的负责人只有其自认是该单位的负责人,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单位身份证明。而且,所谓的负责人也承认,其提供监控视频存在遗漏一段的情形,并且经常掉线,所以已经更换经营商,该证人佐证监控视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关键证人甲某只提供了第八次讯问笔录,乙某只提供了第三份讯问笔录,为何公诉人不提供甲某前面七次讯问笔录,乙某前面两次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因为这些笔录对本案被告人有利,公诉人却拒绝提交的情形。 公诉人大声打断我的质证意见,我已经说过多次,那些笔录跟本案被告人无关,跟本案被告人无关! 审判长不得不再次阻止公诉人打断我的质证意见的行为。 庭后,我复盘整个庭审。对于公诉人对我的人身攻击“辩护人睁眼说瞎话”,以及多次不顾审判长阻止肆意打断我发表质证意见的行为。当场草拟一份投诉意见,公诉人这两个行为确实不妥,但用投诉的字眼显得太过尖锐,所以改为情况反映,向该检察院有关领导反映这位美女公诉人的不当行为: 法庭上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辩护人睁眼说瞎话”; 屡次打断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同时,恳请调取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我的情况反映与事实相符合。 我真的不想投诉你,美女公诉人。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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