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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101:以案说法 网贷平台对中介达成借贷合同连带清偿责任纠纷(1)

 法内求平 2022-08-03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网贷平台对中介达成借贷合同连带清偿责任纠纷(1)

诉讼全览图

起诉请求

原告甲某某通过乙公司开办的网络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出借贷款,后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甲某某因而向法院同时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丙公司支付借款本息204314.25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2.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丙公司支付甲某某律师费12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关键问题

1.原告甲某某与丙公司通过乙公司的网络平台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是否应当对丙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网站上关于如果不能还款则“用风险准备金垫付”的声明应当如何理解?前述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

乙公司开发并运营有专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的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及托管等服务),简称为某借贷平台。甲某某与丙公司均为某借贷平台注册会员用户。

丙公司通过某借贷平台提交了借款申请,甲某某为丙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项目编号为20150027,借款金额分别为131300元和70800元,借款期间均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2.9%,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

丙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日息0.1935‰的利率向甲某某额外支付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时间

事件

2015年5月18日

丙公司通过某借贷平台向甲某某借款两笔,借款期间均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

2015年9月19日

丙公司开始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亦未归还借款本金。甲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时间和事件对照表

后甲某某通过支付平台向丙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

丙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8日,自2015年9月19日起,丙公司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亦未归还借款本金。

乙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声明称:“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投资人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收回。

为了帮助客户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类逾期情况发生时,某借贷平台将启用风险准备机制,第一时间垫付借款人当期借款未归还的金额,确保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

自有的风险准备金来源于借款人,根据借贷期限,以借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风险准备机制是指当投资人投资的借款出现逾期时,某借贷将向其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投资人无需向某借贷支付本息保障的费用),从而为投资客户营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

某借贷平台将根据借款人的借贷金额以及借款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储到风险准备金账户中,该账户由银行进行托管。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某借贷平台将在逾期发生后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抽取资金向投资人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金额。

如果借款人按期还款成功,则该风险准备金退还给借款人。” 

因为追讨欠款未果,乙公司拒绝先行归还,所以甲某某聘请律师向法院对乙公司、丙公司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乙公司提出:

一方面,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只是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要支付相应的款项,也应当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但现在风险准备金不足,无法进行支付。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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