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自留种子被判赔10万元。”江苏有一个种粮大户,承包了900多亩稻田。在购买了某水稻种子后,觉得效果非常好,不仅产量高,而且品质好。便自行留了几百斤种子,准备第二年使用。结果种子公司把他给起诉到了法院,说他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他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生产授权种子,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判令其向种子公司赔偿10万元。 根据《种子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种植大户自留了几百斤种子,虽然是自用,但因为数量大,不属于《种子法》第29条的排他情况,即“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告诉我们,凡事不要想当然,而是要学习所涉及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力避免触碰“雷区”。 像本案这样,普通农户自繁自用可能不需要得到许可,但作为种粮大户,如果不知道《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就很容易“碰雷”,把自己炸得体无完肤。 多学法,少踩雷,凡事不要想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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