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即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提供服务的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逐步兴起的产业,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必要补充。在现行我国国民行业分类中,主要包括十五个行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在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还将服务业范围扩展至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特点,决定了其统计对象点多面广,全面统计任务重、难度大。以湘潭市为例,2013年经济普查摸底显示,湘潭市服务业法人单位达一万一千多个,产业活动单位达五千多个,个体户达十多万户。作为湖南省经济总量居中,人口规模和土地面积偏少的湘潭市尚且如此,其他的城市服务业统计涉及的单位就更多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单位数量将急剧增加,且大部分是小、散、杂的单位,其中大多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开停业频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化较快。而由于服务业统计起步较晚,服务业统计力量相对薄弱。无论是政府统计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等都相对缺乏专职的服务业统计人员。政府统计部门,特别是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一般是兼职的,行业主管部门基本没有内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兼职较多,统计任务与统计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服务业统计已难以适应形势需要,改革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
一、当前服务业统计概况
(一)调查对象
现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指的调查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2013年称为“重点服务业”,下同)企业法人单位,包括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但不包括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各类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等。
(二)调查方法
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但不包括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各类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等。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三) 调查单位的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进行调查。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本市年定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和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生成调查单位库;各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调查单位调整内容报市统计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业单位,每季度调整一次;对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调查单位及基本信息的变更(主要是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变更)一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单位划分标准
1、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划分标准。规模以上服务业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称之为“四上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并且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列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
2、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划分标准。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快递服务业,按国家现行制度标准执行;银行业、保险业、邮政业、电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除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以外的法人单位,全部列入限额以上范围;其他行业,凡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或全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标准(教育、卫生行业为500万元,其他行业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为本年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
(五)统计原则
服务业统计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县(市)区统计机构、各部门按照法人主要经营(办公)所在地原则收集、上报数据,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具体规定为:
1、主要经营(办公)地在本地的法人单位,无论行政隶属关系如何,均在本地进行统计。
2、法人单位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随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不单独报送财务报表。
3、本地法人在外地开办但未登记注册为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随法人在本地进行统计;外地法人在本地开办但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在本地进行统计,但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除外。
(六)报表期别
现行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报告期别分年报和季报。
1、规模以上服务业(报国家)。年报于次年2月28日前网上填报1-12月份数据。季报调查别分为1-2月、1-5月、1-8月、1-11月,调查单位分别于3月18日、6月18日、9月18日、12月18日前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2、限额以上服务业(报省)。年报于次年2月28日前网上填报1-12月份数据。季报调查别分为1-5月、1-8月、1-11月,调查单位分别于6月18日、9月18日、12月18日前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七)报表内容
1、年报。现行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年报主要填报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反应法人单位基本属性和主要经济指标。二是财务状况表,反映法人单位财务经营状况。三是从业人员及工资表,反映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与工资状况。四是非工业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表,反映法人单位用水、用电、用油等能源消耗情况。五是信息化情况表,反映法人单位信息化建设现状。六是科技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表,反映法人单位科技活动情况。
2、定报。现行服务业定报主要填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务状况表,定期反映法人单位财务经营状况。二是从业人员及工资表,定期反映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与工资状况。三是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表,定期反映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用水、用电、用油等能源消费情况。四是高新技术产业情况表,定期反映高新技术、高技术行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法人单位的情况。
(八)核算方法
1、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1)缩减法
缩减法,指利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求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
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当期价格指数
(2)速度推算法
速度推算法,指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乘以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从而求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国家换算系数
国家换算系数利用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上年年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计算,计算公式为:
国家换算系数=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
如果某行业相关指标为负增长,速度换算系数采用1核算。
2、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现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和价格指数推算法。
(1)增加值率法
增加值率法,指先核算现价总产出,再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现价增加值率,然后将二者相乘得出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
(2)价格指数推算法
价格指数推算法,指利用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和价格指数计算当期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定基价格指数
当期定基价格指数=(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当期价格指数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与日益发展的服务业相比,非经济普查年份一直处于较为滞后的状况,缺乏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基础数据,无法准确提供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及行业和地区结构等基本情况,难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服务业统计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服务业统计工作有所加强,尤其是近年来,对服务业统计的探索取得了实质性成果。政府统计系统开展并逐步完善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经营开发业等门类的统计调查,先后开展了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经济普查以及限额以上服务业、重点服务业的财务状况统计调查和重点服务业信息化情况统计调查;部分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单位开展了相关行业统计或专项调查。但由于服务业涉及行业广、单位多、企业注册登记类型多样且变化快、新兴行业不断涌现,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总体上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在服务业统计方面都比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统计范围不全
现行服务业统计实行“条块结合”的模式,政府统计系统主要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服务业等行业大类与一定标准的法人单位从“块”上开展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定期统计调查;交通、科技、水利、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系统内企业和单位实施了以满足行业管理需要为主的行业统计;行业主管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统计缺口,非经济普查年份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收集比较困难。
(二)统计指标体系不完整
目前国家只是将规模以上服务业列入“四上企业”实行企业“一套表”进行联网直报,但尚未真正建立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省、市虽然对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进行了统计,但其数据并没有很好地开发利用。部分行业虽归口于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但部门统计数据大多以反映本行业业务活动为主,在指标设置上存在“部门特点”,部门之间的数据缺乏系统性和可比性,且往往综合指标多,详细分类指标少,实物量指标多,价值量指标少。如:科教文卫等行业的机构、人数和基本设施情况等指标,均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管理需要设置,并没有将其视为一个产业,对全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产出、增加值、投融资活动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的统计。
(三)现行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方法难以保障数据质量
由于目前服务业统计覆盖范围不全、指标体系不完整,基础资料相对缺乏,非经济普查年份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只能依据相关资料进行推算,尽管其核算方法在不断改进、基础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测算结果难以准确反映一个地区服务业的真实发展水平。
1、核算方法单一。目前,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用收入法核算,缺乏生产法测算的详细资料,导致产生的后果是既不能用两种方法计算的增加值进行交叉检验,提高增加值测算的准确度,也不能利用总产出作为总控制数,保证数据范围上的完整,反映整个行业的总体水平。
2、推算系数时间过长。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财务状况数据,服务业的总产出、增加值均采用相关指标的增长速度和一定的比例系数进行推算,而这些系数都是建立在以往经济普查基础之上,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服务业的实际发展现状难以得到准确反映。
3、相关指标的增长速度无法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基础统计数据,服务业不少行业增加值都是比照相关指标增长速度进行推算的,推算的结果难以准确反映其行业增加值发展的真实水平。如某市按照GDP测算方法,测算2013年金融业增加值为26.25亿元,而从统计报表(报告期为1-11月)则可测算到金融业增加值为41.71亿元(按照收入法测算,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缺口相差15.46亿元。
(四)工业中的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成了工业增加值
现行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包含了部分服务业增加值,这部分增加值没有剥离核算到服务业增加值范围内。如:采矿业中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还有部分大型工业企业中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没有单独报表,而是打捆上报。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在现行地区经济核算中,很难反映一个地区的服务业真实发展水平。服务业经济总量一直存在着被低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地区经济结构,给领导决策和实体经营规划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根据政府经济工作重点以及服务业发展需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速度、效益、结构等数据资料,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是目前我们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改革构想
(一)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1、以增加值核算为中心,突出服务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同度量指标,将增加值核算作为服务业统计核心指标,有利于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接轨,以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和拉动力,有利于与其他产业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服务业内部各行业对比分析,有利于与国内同类型城市之间的比较,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2、以促进服务业发展和适应统计改革双重需要为目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既要突出“实用性”和“客观性”,又要考虑与其它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的“兼容性”,指标体系既要综合反映服务业的总体规模、效益和发展情况,又要有助于指导和促进服务业的生产发展。
3、统筹兼顾现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务必统筹兼顾现行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以便于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采集。
4、指标设置适应服务业统计现状。目前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都没有服务业统计的专职统计人员或机构,基层统计力量相对比较薄弱,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力求精简、实用、便于操作。
(二)指标体系的构成
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可包括基本情况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两大类指标。通过设置主要经济指标计算出的增加值是服务业统计的核心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其行业规模和发展水平。
表一: 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由于服务业涉及的行业众多,且包括了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机构等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执行的会计标准类别各不相同,为综合反映各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需分别设置汇总指标和基层统计指标,另外,为了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服务业发展状况,客观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还需设置服务业统计相关辅助指标。
1、汇总指标。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单位执行的会计标准类别不同,其所提供的统计和会计指标无法一致,只有建立增加值为主的核算指标,才能综合反映服务业各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
表二: 服务业统计汇总指标
2、基层统计指标。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类型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基层统计指标需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它会计制度、个体经营户四种情况设置。
表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统计指标
表四: 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单位统计指标
表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统计指标
表六: 个体经营户主要统计指标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基本情况指标可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指标及表式,个体户的属性指标可作为个体户调查表的表头指标设置。为保持资料的可比性,便于速度指标的计算,所有指标必须填报本期数和上年同期数据(除同期没有开业或成立外)。
3、相关指标。服务业统计相关指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反映服务业发展宏观环境和需求支撑的指标,二是检验、评估服务业调查数据的相关指标。
表七: 服务业统计相关指标
四、健全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建议
为推进服务业统计科学发展,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2012年,国家对服务业报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全国重点服务业(抽样)纳入企业“一套表”进入定报联网直报。2012年年年报开始对辖区内达到重点服务业标准的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经过2013年一年的试运行,从2013年年报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重点服务业更名为规模以上服务业,通称全国“四上企业”,正式参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而湖南省目前还有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在省级联网直平台上进行统计调查。为了更好的适应全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的新变化,更好的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针对服务业行业面广、单位多、分布散、变化快、配合程度差等特点,我们分别深入县(市)区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站和社区经济普查员及企业统计报表人员进行了走访调研,在认真总结基层报表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长期以来服务业统计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完善现行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建议如下:
(一)与国家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并轨,规范名录库建设
由于目前规模以上服务业(不含金融业)正式纳入企业“一套表”进入国家“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名录管理,而省级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小,又属于成长型企业,一旦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在当年年报时就按照名录管理程序进行申报。以湘潭市限额以上企业情况为例,2013年1-11月纳入省级联网直报企业53家,在2013年年报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却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进行调查,而是普查员直接入户采用PDA直接采集属性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经普制度的变化造成企业统计员一时很不习惯。建议一是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底册,对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单位直接导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进行统计调查。二是为确保省级现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业)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建议国家修改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将现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执行2006年企业法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修改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执行2006年企业法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删除“或者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三是完善现行省级金融业企业名录库建设,将辖区内金融业企业列入全面调查,不再设立申报标准(主要是指除银行、保险业企业以外的金融业企业)。
(二)以测算服务业增加值为目的,整合省级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财务状况报表
目前省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分为6种,分别是:
1、财务状况。辖区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活动等行业。
2、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银行业法人单位。
3、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保险业(保险中介机构除外)法人单位。
4、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业法人单位。
5、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辖区内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限额以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6、限额以上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财务状况。辖区内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限额以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会计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以上6种财务状况报表,名目繁多,审核关系复杂,加之各市(州)、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力量相对薄弱,为了满足服务业增加值测算(收入法)需要,建议保留“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限额以上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财务状况报表”外,将所有企业性质的单位统一整合企业类型的财务状况统计报表,主要是设置满足增加值测算的财务状况统计报表(详见表八)。
表八: 企业财务状况
(三)改进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1、改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由于对分地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数据质量缺乏评估依据,建议对这两个行业的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一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该行业营业税增长速度加权平均,改为直接利用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计算;二是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方法,由原来利用该行业营业税增长速度计算,改为利用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的相关行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计算。
2、完善部分行业价格缩减指数的计算方法。针对一些行业价格指数基础资料的变化,以及与国家核算方法的衔接,建议调整一些行业价格缩减指数的计算方法:一是将邮政业价格缩减指数,由原来利用通信服务价格指数计算,改为利用邮政邮寄价格指数和其他邮寄价格指数简单平均计算;二是将房地产业(K门类)价格缩减指数,由原来利用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和住宅租赁价格指数简单平均计算,改为利用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和住房租金价格指数简单平均计算。
(四)改革政府统计机构设置模式,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鉴于目前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对口部门多,各行业出于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或利益,统计指标设置不尽相同,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应改革政府统计机构设置模式,将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化、培训学习专业化,从而使服务业统计工作更加规范,调查数据更加真实,业务水平和责任感逐步提升。
1、改革政府统计机构设置模式。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设置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再分设几个司(处、科、股)室来进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如:统一称之为“服务业统计司(处、科、股)”或统一称之为“一、二、三产业统计司(处、科、股)”,改革现行的服务业统计司(处、科、股)并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在内的统计制度,也就是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全覆盖的司(处、科、股)。
2、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调查制度、考核制度、走访制度、调研制度、数据审核制度、数据评估制度、样本回访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工作流程,使报表从源头数据采集到上报按工作流程执行,用制度规范和完善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从而使各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时,可以利用国家和省级联网直报平台,建立规范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流程、调查数据的资源共享。
3、业务培训专业化。建议实行常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一方面,对基层统计员和企业统计报表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重点培训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审核注意事项,以多媒体形式直观讲解直报程序,并提供条件让他们能够进行实践操作,对培训内容扎实掌握;另一方面,采取动态的培训方式。利用QQ工作群实时操作指导,在群平台进行集体讨论和讲解,做到出现问题马上解决。同时,充分利用走访企业的契机,进行面对面的辅导,尤其是对新增企业、报表人员变更企业进行及时培训。通过专业和实用性的培训,提高统计员的工作能力,更加强统计员信息化水平,增强联网直报工作效力。
总之,改革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是深化改革,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统计调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并在不断改革实践中逐步走向健全、完善和成熟。
撰稿人 江南屏、李立武、余光秋、胡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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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兔子shellyzx > 《国民经济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