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界定 文化产业活动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它是涉及多行业、跨部门的一个交叉集合体,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得复杂而多样。进行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首要的问题就是明确文化及文化产业的概念,进而对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范围进行界定,也就是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外延进行选择。 (一) 文化产业范围的界定 1. 文化产业的概念 文化产业的定义当然是和文化的定义密切相关的。但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的概念。把我们的研究范围确定在“文化”概念的哪一个层次上,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论证。而本文的研究目的比较明确,仅限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事业”运行模式变化进行研究,建立统计指标体系,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研究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在国民经济整体结构中的比重和影响。 根据研究目的,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由此也就从产业的角度圈定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外延范围。 2. 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建设过程中两个互有交叉渗透又相互独立的不同形态。虽然它们的运作方式是有区别的:文化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过程中会有一定的经济收益如门票收入、稿酬收入,但远不能达到其从事文化活动和艺术生产所付出的成本,运作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拨款,主体的主要行为是非赢利活动;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活动中活动主体用产业方式进行运作,一般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文化建设中的许多方面如娱乐业、演出业、电影电视业、出版业、音像业等均在产业运作模式上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故本文所研究的文化产业包括了上述两部分内容。 3. 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 进入新世纪的今天,由于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达到了全面互渗的境界,成为互为表里的现代社会的支柱产业。正是数字技术的崛起为与信息有关的一切产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平台,大众传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像等)、通信(电话与无线通讯),以及信息业(计算机与网络)也因此而相互融合和渗透,为共同的“用户”提供服务。这种融合使得西方发达国家拆除了诸如通信业、传媒业、信息业之间的传统的行业管理壁垒。但在我国,两者仍有明显的界限划分,信息产业特指以电子计算机、电子通信及网络技术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利用现代高技术进行信息传播的领域如证券业、银行业、计算机网络业、电子通信业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二)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范围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定义,指标体系的研究范围放在与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最直接相关的文化艺术、音像图书、报刊杂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览、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传播领域。 结合我国统计体制的现实,考虑实际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我们以上述内容为中心,以现行的部门或行业管理分工为基础,来确定我国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及指标体系。在行业分类和部门管理分工中不能根据需要分劈的内容,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技术处理。对统计上尚无数据来源的部分,如确属必要,也纳入体系之中。 当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变化,目前文化产业统计所界定的内容也将会不断变化和拓展。 (三) 文化产业的行业构成 以上界定的我国文化产业范围在我国现行的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是一个跨多个行业部门的集合体。虽然产业不等同于行业,但却是行业的延伸。考虑我国目前统计的体制和现状,进行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的基础仍将是分行业统计。我们将所界定的文化产业范围按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的标准(这一标准已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从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三个环节来构造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结构。其结构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行业分类代码): 1. 新闻出版业 l l 新闻业 (8810) l l 图书出版业 (8821) l l 报纸出版业 (8822) l l 期刊出版业 (8823) l l 音像制品出版业 (8824) l l 电子出版物出版业 (8825) l l 其他出版业 (8829),包括单张地图、印刷画、宣传画、明信片、贺年卡、表格、图片等出版 2. 文化艺术业 l l 文艺创作与表演(9010) l l 文艺表演场馆 (9020) l l 图书馆 (9031) l l 档案馆 (9032) l l 文物及文化保护(9040) l l 博物馆(9050) l l 烈士陵园、纪念馆 (9060) l l 群众文化活动(9070) l l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9080) l l 其他文化艺术业(9090),包括史料、史志征集活动;艺术品、收藏品鉴定活动;街头文化宣传活动如报刊橱窗等 3.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l l 广播(8910) l l 电视(8920) l l 电影制作与发行(8931) l l 电影放映 (8932) l l 音像制作 (8940) 4. 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l l 书、报、刊印刷业(2311) l l 本册印制 (2312) l l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2319) l l 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 (2320) l l 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330),包括录音、录像、数据磁带的复制;软盘、硬盘的复制;光盘的复制;非定制软件的复制;电影胶片的复制 5. 文化用品制造业 l l 文化用品制造业(241)(包括文具制造、笔的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墨水、墨汁制造,其他文化用品制造如画夹、画架、打印色带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l l 乐器制造业(243) l l 玩具制造业(2440) l l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业(245) l l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421) 6. 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 l l 文具用品批发业(6341) l l 图书批发业 (6343) l l 报刊批发业 (6344) l l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6345) l l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6346) l l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6349) l l 文具用品零售(6541) l l 图书零售 (6543) l l 报刊零售 (6544) l l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6545) l l 珠宝首饰零售 (6546) l l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6547) l l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6549) 7.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 l l 互联网信息服务 (6020) l l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031) l l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032) l l 卫星传输服务 (6040) 8. 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 l l 室内娱乐活动 (9210) l l 游乐园 (9220) l l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9230) l l 其他娱乐活动 (9290),包括各种形式的彩票活动;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等 l l 摄影扩印服务(8280) l l 图书、音像制品出租 (7321) 二、文化产业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 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1.以增加值为核心、重点反映文化产业的经营规模、运营效益。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同度量指标,将增加值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有助于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接轨,以反映文化产业总量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力,也有助于与其他产业和文化产业内的各行业进行同度量的对比分析。 2.指标体系的设置要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的文化产业统计核算指标体系要突出“实用性”、“目的性”和“客观性”。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充分考虑目前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公益性”和“事业性”——与一般产业存在的较大差异。所建立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有利于我国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化的进程。 3.密切结合现行统计和财务体制,有利于数据的收集和调查实施。文化产业统计核算指标力求简便,具有可操作性,应尽量利用现行的统计和财务资料。 (二) 标体系的设置内容 文化产业增加值作为核心指标,能够反映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但只靠这一价值量指标不能从不同的角度、方面、层次来动态反映文化产业的变化趋势,不能够全面客观考核文化产业行业(单位)的运行业绩。为此需要建立一套以增加值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来反映文化产业的全貌。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可以分为四大类指标,具体为: 1.文化产业分行业的核算指标 文化产业涉及诸多行业,为测算文化产业的增加值,考核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贡献,必须建立以文化产业分行业增加值的总量和构成为主的核算指标,目的是满足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汇总需要,分析文化产业增加值的行业构成,比较各行业的发展总体状况。具体的核算指标见表一: 2.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统计分析指标 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统计分析指标的建立是为各产业单位(行业)提供一个分析比较的统计标准,力图从产业活动的生存、发展和赢利(社会和经济)的角度去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的发展情形。设置时按经营条件、效益状况、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设置指标见表二: 3.文化产业单位的基础指标 文化产业单位的基础指标是为满足文化产业行业的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而提供基础数据的指标。考虑现行各文化产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设置时分为三类指标:Ⅰ类(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Ⅱ类(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Ⅲ类(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 4.文化产业的相关辅助指标 为了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状况,便于分析对比、国际比较,为预测决策提供较为翔实的相关基础资料,我们尚需设置以下统计指标。 (三)文化产业统计指标框架的数据基础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涉及面广。因此,在收集文化产业统计数据时要依托各行业、各单位现有的统计和财务资料,并使之有机结合;不足的部分可做出合理的科学推算或进行小型的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以下是文化产业的五个行业数据收集方式,可供参考: 1.新闻出版业的数据收集。根据新闻出版部门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而出。 2.文化艺术业。根据有关部门(文化、文物、档案等)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而出。 3.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数据收集。根据现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而出。 4.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体复制业的数据收集。可直接从现行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取得。 5.文化用品制造业的数据收集。可直接从现行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取得,不足部分通过科学估算来获得。 6.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的数据收集。根据现行统计部门的贸易统计、劳动统计和专门调查资料进行分劈推算。 7.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数据收集。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服务业调查资料整理而出。 8.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的数据收集。利用现行统计部门的相关年报、劳动统计资料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财务、业务资料进行核算,不足部分通过科学估算来获得。 (四)文化产业核算指标解释和增加值计算方法 1.文化产业核算指标解释 总产出。反映在报告期内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规模和水平的总量指标。从价值构成看,它包括当期新增加的价值(增加值)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全部价值。由于行业不同,总产出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新闻出版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艺术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体复制业的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应交销项税 文化用品制造业的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应交销项税 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的总产出=销售毛利+应交增值税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产业总产出由这八个行业的总产出叠加而成。 中间消耗。指文化产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之和,包括实物性消耗和劳务性消耗。 增加值。是指在报告期内文化产业新创造价值的指标,反映文化产业单位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是我国GDP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生产的角度看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消耗后的差额;从分配的角度看增加值等于各文化产业单位的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利润之和。文化产业总的增加值由分行业的增加值构成。 劳动者报酬。指各文化产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它反映劳动者参与增加值创造而获得的原始收入。具体包括从各种来源开支的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即单位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形式,从成本、费用中为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开支,但不包括直接从利润中提取和支付的奖金和津贴。具体包括:①职工工资;②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数;③职工劳动保险、待业保险、住房基金等间接收入;④离退休职工返聘费、临时工工资、工作餐费、服装费、董事会费、探亲费、交通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费、其他劳务费等。 固定资产当年折旧额。指报告期内文化产业单位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而应提取的补偿价值,它反映了全部固定资产在本期生产中的资产转移价值。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折旧费。对不计提折旧的文化事业单位,则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一般为4%)进行虚拟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与补贴之差,它反映文化产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之和。主要包括销售税金、增值税、成本税(如养路费、排污费、水电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上交上级管理费)及各种附加,但不包括所得税。文化产业单位从政府得到的津贴、补贴应作负税处理。 计算公式为:生产税净额=应交生产税额-应得津贴(补贴) 营业利润。指文化产业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支付劳动者报酬和上缴政府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它反映文化产业单位参与增加值创造而应得到的原始收入份额。该指标相当于财务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但不是销售利润、利润总额。 年平均从业人数。指文化产业单位年初从业人员与年末从业人员的平均数。 固定资产年平均占用额。指文化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年初占用余额与年末占用余额的平均数。 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率。指文化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占全年总支出(事业和经营指出)的比率。该指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的程度,反映文化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和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文化产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反映增加值总量和构成的指标包括增加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和当年提取的折旧额。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是反映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加值的构成指标是通过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的主要依据,也反映增加值的不同构成在增加值中的比重。 部分文化行业的统计报表中已经计算了增加值,可以直接取得,没有计算增加值的单位可以通过价值量指标计算粗略得到。计算公式是: 增加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利润总额+营业税金+(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 (注: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参考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 基于我国现行的部门分工、统计体制和统计基础,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受到了较大的局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涉及的部门较多,统计内容、统计标准不统一,统计分组较粗,统计范围不全,缺乏统计数据基础等,使研究工作遇到了较大的困难。目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行业构成尚无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本文中的行业界定仅仅是一家之言,很难科学把握文化产业的内涵与范围,对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期待今后进一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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