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于代理行为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忘不了根的人 2022-08-04 发布于山东

1、隐名代理。

学界对于隐名代理成立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受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普遍认可,但对于如何适用现有隐名代理的法律得出此结论存在分歧,目前有直接适用说、基于仲裁条款独立性而类推适用说、以及基于仲裁条款独立性而进行目的性扩张说三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2020)京04民特570号案中,法院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在认定代理关系的基础上裁定《经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能够约束夏诗贸易公司(委托人)与Ivatherm S.R.L(第三人);而在(2020)鄂01民特254号案中,法院同样认可在隐名代理成立的情况下,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当及于委托人。
 
2、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所谓被代理人应受代理人与第三人合同的约束,是否包括受到其中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在(2020)京04民特432号、(2020)京04民特299号和(2018)京04民特45号案中,法院均认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存在仲裁条款,则视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以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围为由拒绝审查,如(2021)京04民特180号案。

      示范仲裁协议(合同外单独约定):因XX与XX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XXXX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网络仲裁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书面审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效送达地址为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书、仲裁文书、相关材料等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出、以电话、传真方式发出前述文书即视为通知送达;邮件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一方若更换送达地址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更换地址。


       受案范围: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中卫仲裁委员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