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制及其后续影响 在实行工资制度之前,中共控制的地区一直实行供给制,这种制度是在战争中形成的,带有军事平均主义的色彩,由于经济的拮据,差异一度主要体现在前后方,前线的标准一般高于后方的标准,如1937年5月,规定前线人员津贴每人每月5元,后方的工作人员为三元九角。到1939年,随着延安的经济状况好转,中共中央发布了《各机关津贴标准》,政府机关首长、大学校长及以上一律为5元津贴,而最低的是学员、士兵和勤务兵,为1.5元。而当时各种生活标准还没有太大的差别。1941年之后,根据苏联的经验,除津贴之外的各种生活补贴亦开始体现出级别性,如除粮食之外的菜金,开始出现大灶、中灶和小灶的区别,而这三者的供应标准亦有不同。除此之外,还根据苏联经验,对于干部有特殊的医疗照护,一如今日之北,中共成立了中央干部保健委员会,规定凡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军队营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机关、学校科长级以上干部,经医生检查证明确实有病或身体衰弱者,均可收到每月2元至6元的保健费。 这样的改革肯定会受到理想主义者的指责,如1942年春,王实味就批评这实质上是在推行“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级制度。他认为,负有相当责任者拥有适当的优待是合适的,但是这种改革过于强调等级的差别。同年,王实味被开除党籍,第二年被打成国民党的特务,遭到关押,并于1947年被处决。1942年之后,逐渐普遍采用供给制,但是由于中共控制的地区并非连片的,故各个机关的标准不同,而且随着战事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具有不同的标准,以成都为例,中共于1949年12月进入成都,在1951年发布了进城工作人员的供给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经常费、机关专用和公用部分三大部分,经常费包括伙食以及生活必需品如鞋袜等,机关掌握包括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家属招待费、医药费和文娱活动费用,公用部分包括公什费、电灯费、学习费、车马修理费、出差费、电讯费、特别费、烤火费、水费、埋葬费。而在中共夺取政权的最初几年,供给制和工资制是处于并行的状态,结果是,在一个大致统一的标准下,供给制在实际上允许各单位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单位的待遇标准。在进城之后,一些领导机关和部门因为权力极大,这样的制度造成了严重的贪腐和以权谋私问题。但是立即停止供给制下的机关生产,将全国的分配标准统一,则对众多机机关部门的经济利益会有极大的打击,从而牵连到大量靠机关生产获得更多津贴行政人员的生活,马基雅维利曾经辛辣地指出,如果政府随意剥夺人们的财产,人们记仇的时间会超过杀父之仇,因此最初中共中央试图调和两种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因此有了1952年7月的调整,使二者几乎没有差别,而在全面实行工资制之前的1954年6月,由于当时一些夫妻二人一供一薪的情况下,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等费后, 生活发生困难,因此再次对供给制人员的标准做出调整,将其待遇升高,并且供给制人员仍旧发给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等,于是二者基本接轨。而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在命令当中,“改行工资制待遇后, 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改工资制度之后,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下降,需要补助的情况较多,于是在1956年进行了一次调整,将大量基层乡镇人员纳入国家干部的范畴,同时同一个级别当中分出11个标准,第一级最高标准为728元,第三十级的最低标准为20元,相差36.4倍。 尽管供给制已经被废除,而且从名义上来说“改行工资制待遇后, 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但是行政10级及以上的干部仍然享受着特供,以及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其他中低级别干部所不能享受到的各种特殊待遇,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福建的厅级干部,在饥荒年代依旧有鲜牛奶供应,说明特供的范围远远不止10级。另一个例子是上海在1956年制定的干部住宅标准,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 ~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1级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2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级则只能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级只能分得120 ~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级只能分得100 ~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7级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8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 苏联和国民政府的职务等级工资制 最早实行工资制度的中共控制区是东北地区,1948年8月,东北仿照苏联当时的八级工资制,制定了13等39级的工资制,折合成工资分,最高为630分,最低为40分。而随着中国的工资改革,苏联也进行了工资制度的改革,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之后,到五十年代中期,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工人工资等级表约有二千多种,一级工资标准有几千种,其中机器制造业有九百种,有色冶金业有一百八十六种,黑色冶金业有九十二种。1956-1962年,苏联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的内容是提高了职工的最低工资限额和中等工资,从而缩小了工资的差距,这次工资调整共涉及五千万的生产部门人员和两千万的非生产部门职员。改革中将最低工资从27~35卢布提高到了40~45卢布,同时缩小了职工最低和最高工资等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原先的八级工资表一般改为六级。 与此同时,1956年,中国也进行了工资改革,此次改革的宗旨是“中级多增,高级少增或不增、低级适当增加”,除了上文提到的将一个级别内分为11个标准以外,中级领导干部工资增加幅度较大,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原来按技术能力评定工资,改为按技术职务评定工资。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高级文艺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较多,最高工资标准为333.5-345元,比原标准提高了30%多。而且根据改革之后的计算,在科长以上领导干部中,多数人增资幅度超过了20%,一般是30-40%,少数人增长60-70%,个别突出的达到100%。而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不满情绪较大,故1957年1月,降低了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其中1-5级降10%,6-8级降6%,9-10级降3%。企业、事业单位相应等级10级以上行政人员的工资也按此比例降低。故在同一时间的中国和苏联工资改革,苏联提高了最低的工资标准,并且缩小了最高和最低工资差,而中国增加了中层行政人员的工资,并且降低了高级的工资标准。而饥荒中的1959年,降低了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并将1、2、3级的工资标准合并,降到460元;1960年10月,降低了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的比例是:1-3级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 而1950年试实行的工资制度,并非中国第一次实行工资制度,1933年,中原大战行将结束的9月,国民政府发布了当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四等三十七级公务人员俸给制度,四等分别为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特任只有一级,为800法币(改为法币之前为800银元),对应人员为行政院各部部长以及各委员长,自然包括时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简任为各局长、司长、省主席、特别市的市长等人,从680到430法币递减;荐任为科长、县长等,从400到180法币递减;委任为各种科员、办事员,从200到55法币递减,最高与最低相差14.5倍。在抗战期间,考虑到物价飞涨,1942年9月,国府再度出台新的《非常时期公务员生活津贴办法》。不过,该办法不再规定生活津贴的具体数目,而是将津贴数目与物价上涨指数挂钩,按固定公式定期修正。直到1946年抗战胜利,11月发布《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重新沿袭了1933年的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长期以来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无法逃避的经济规律,即使毛泽东在后来一度推动干部参加劳动,实行五七干校,但是依旧没有办法恢复供给制。而这种制度,弊病当然是很明显的,但是如果公开透明地执行,而不附加其他条件,真正做到“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反对的意见肯定相对而言也会变少。 参考文献: [1]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J].历史研究,2007(04):111-137+191. [2]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外事组. 苏联工资制度概况. 北京: 三联书店, 1978. [3]谢明诺夫;中华全国总工会俄文翻译室.苏联工资制度讲义. 第2版 ed.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952. [4]李唯一. 中国工资制度. 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07. [5]柯那柯夫, Д. (Конаков, Д.) and 德厚. 苏联的工资制度. 上海: 时代出版社, 1950. [6]庄启东, 袁伦渠, 李建立. 新中国工资史稿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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