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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十年代二十四级工资制概述

 yt海的女儿 2022-08-05 发布于山东
:在今年1月3日的年终总结里,提到60年代初厅局级干部在饥荒中仍然有鲜牛奶供应,住房、保姆标准亦未下降,于是深入挖掘了一下,这篇当成作业上交恐怕还是有点不够格,但是拿来当公众号文章赏玩还是很有趣的。
1949年以后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建立
中国最早实行统一工资制度的是离苏联最近、苏联顾问最多的东北地区,依照苏联当时工资制度的指导思想制定出的政策。由于战争的影响,苏联当时的工资制度仍然是以1931年经济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制定的,在这次会议上,斯大林提出了取消平均主义的原则,并且认为“谁现在不顾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而根据平均主义的'原则来规定工资等级制,谁就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列宁主义。”[2]依照这样的指示,苏联在1931-1933年实行了工资改革,除个别产业外,普遍实行了八级工资等级表。各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工资等级表,扩大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使主要部门(煤炭、冶金、化工等)的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其他部门。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普遍实行了职务工资制,取消过去党内外不同待遇的规定,扩大了党政负责人与工人的工资差距。一九三四年一月,工业中有百分之三点六的工人月工资在五十卢布以下,而有百分之二的领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工资收入在一千四百卢布以上,为前者的三十倍左右。
1950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同年425日,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公教人员统一工资标准草案》,按照文件的说明,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状况、城乡生活水平以及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态度、工作历史和工作性质、轻重等不同情况,从而将工资分为27级。在这份文件当中,薪资全部折算为米的斤数,盖因为当时第一套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币值不稳。其中第一级工资为3400斤,最低一级,即第27级,工资为120斤,比例为28.33:1,这个比例和苏联在1931年制定的相差30倍左右的标准是相近的,但是在经历十余年的发展之后,五十年代初苏联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例相差已经偏离这个数字,当时苏联的研究所所长一级的工资大约在五千到六千卢布,而最低一级的勤杂人员仅三百卢布,而且对于级别较高的人员常常会发放1.5倍工资作为奖励,从而无形之中拉大了收入差距。
当年11月,草案经过讨论之后,在没有重大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做了一定的修正,将原先的27级改为25级,而最高等级和最低等级的工资并没有调整。19527月,为了调和当时并行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度,对工资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将级别的数量调整到29级,而且不再使用米的斤数用于衡量工资,而使用了工资分的概念,工资分是根据1951221日的《统一全国工资计算单位方法草案》制定的,对应有粮食0.8市斤、布0.2市尺、食用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不烧煤的地区折合成2.5或者3市斤的木柴),527月调整之后的制度,第一级为2200工资分,为主席副主席级别,第29级为85分,比例为25.88:11954年,为了平衡供给制和工资制之间的差距,政务院又一次进行了工资制度的调整,将第一级的工资调整为2400工资分,第29级为90分,同时调整了供给制人员对应的工资分,使两者相差无几。
1953年冬,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到东北、华东、中南三个大区进行了工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有所提高(全国1953年货币平均工资比1950年增长80%),工资增长速度比较快,现行工资水平一般已经不低,甚至有些企业的工资增长还超过了劳动生产率。而且,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采取了处理工资问题以地区为主,由地区到全国逐步统一的方针,但由于以地区为主,集中统一管理不够,分散主义现象相当严重。三是现行工资制度中的不合理现象仍严重存在,工资总额中,除标准工资外,其他工资组成部分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起不到工资的物质鼓励作用。之后,劳动部党组向中央写了《关于过去工作检查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19544月,中央对劳动部党组做出批示:“在过去经济恢复时期,对工资问题采取由地区到全国逐步统一的办法是必要的、正确的。但这种逐步统一,在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就必须认真加速地进行,必须坚决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劳动工资的办法,必须反对分散主义,才能逐步克服混乱现象,改变目前被动的形势。”于是开启了第二次工资改革。
19551月,周恩来向中共中央提出,7月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并且指示编制工资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明确提出,本着上面多加, 下面少加的原则, 在下半年再度提高工资标准, 以利于逐步克服目前工资制中的平均主义19558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待遇办法, 在过去革命时期, 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 国务院决定自1955 7 月份起, 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 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 而利社会主义建设。”发布的工资待遇见下表:

级别

工资

职务

1

560

主席副主席

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





2

500






3

440







4

380



秘书长委员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

正副部长 

委员会正副主任等




5

340

正副省长正副省级市长





6

300


办公厅正副主任

国务院秘书厅正副主任

直属局正副局长

正副行长

正副社长等


7

260



8

230

行署级正副主任

正副市长


9

200



人大正副处长

正副组长

国务院直属局行社室会处长 

10

170


专员级 

正副专员

正副市长


11

154

正副县长

正副市长




12

138




13

122




14

106




15

96






16

86


正副区长





17

77





科员

办事员

18

68





19

62





20

56





21

50






22

45






23

40






24

35






25

30






勤杂人员

26

26






27

24






28

22






29

20






30

18






而北京的工资则加上北京的物价津贴,即增加16%,于是第1级的工资变为649.6,第30级为20.88,比例达到31.11:1,而由于25-30级为勤杂人员工资,办事员最低为24级,故被称为二十四级工资制度。

供给制及其后续影响

在实行工资制度之前,中共控制的地区一直实行供给制,这种制度是在战争中形成的,带有军事平均主义的色彩,由于经济的拮据,差异一度主要体现在前后方,前线的标准一般高于后方的标准,如1937年5月,规定前线人员津贴每人每月5元,后方的工作人员为三元九角。到1939年,随着延安的经济状况好转,中共中央发布了《各机关津贴标准》,政府机关首长、大学校长及以上一律为5元津贴,而最低的是学员、士兵和勤务兵,为1.5元。而当时各种生活标准还没有太大的差别。1941年之后,根据苏联的经验,除津贴之外的各种生活补贴亦开始体现出级别性,如除粮食之外的菜金,开始出现大灶、中灶和小灶的区别,而这三者的供应标准亦有不同。除此之外,还根据苏联经验,对于干部有特殊的医疗照护,一如今日之北,中共成立了中央干部保健委员会,规定凡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军队营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机关、学校科长级以上干部,经医生检查证明确实有病或身体衰弱者,均可收到每月2元至6元的保健费。

这样的改革肯定会受到理想主义者的指责,如1942年春,王实味就批评这实质上是在推行“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级制度。他认为,负有相当责任者拥有适当的优待是合适的,但是这种改革过于强调等级的差别。同年,王实味被开除党籍,第二年被打成国民党的特务,遭到关押,并于1947年被处决。1942年之后,逐渐普遍采用供给制,但是由于中共控制的地区并非连片的,故各个机关的标准不同,而且随着战事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具有不同的标准,以成都为例,中共于1949年12月进入成都,在1951年发布了进城工作人员的供给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经常费、机关专用和公用部分三大部分,经常费包括伙食以及生活必需品如鞋袜等,机关掌握包括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家属招待费、医药费和文娱活动费用,公用部分包括公什费、电灯费、学习费、车马修理费、出差费、电讯费、特别费、烤火费、水费、埋葬费。而在中共夺取政权的最初几年,供给制和工资制是处于并行的状态,结果是,在一个大致统一的标准下,供给制在实际上允许各单位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单位的待遇标准。在进城之后,一些领导机关和部门因为权力极大,这样的制度造成了严重的贪腐和以权谋私问题。但是立即停止供给制下的机关生产,将全国的分配标准统一,则对众多机机关部门的经济利益会有极大的打击,从而牵连到大量靠机关生产获得更多津贴行政人员的生活,马基雅维利曾经辛辣地指出,如果政府随意剥夺人们的财产,人们记仇的时间会超过杀父之仇,因此最初中共中央试图调和两种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因此有了1952年7月的调整,使二者几乎没有差别,而在全面实行工资制之前的1954年6月,由于当时一些夫妻二人一供一薪的情况下,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等费后, 生活发生困难,因此再次对供给制人员的标准做出调整,将其待遇升高,并且供给制人员仍旧发给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等,于是二者基本接轨。而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在命令当中,“改行工资制待遇后, 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改工资制度之后,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下降,需要补助的情况较多,于是在1956年进行了一次调整,将大量基层乡镇人员纳入国家干部的范畴,同时同一个级别当中分出11个标准,第一级最高标准为728元,第三十级的最低标准为20元,相差36.4倍。

尽管供给制已经被废除,而且从名义上来说“改行工资制待遇后, 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但是行政10级及以上的干部仍然享受着特供,以及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其他中低级别干部所不能享受到的各种特殊待遇,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福建的厅级干部,在饥荒年代依旧有鲜牛奶供应,说明特供的范围远远不止10级。另一个例子是上海在1956年制定的干部住宅标准,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 ~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1级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2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级则只能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级只能分得120 ~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级只能分得100 ~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7级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8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

苏联和国民政府的职务等级工资制

最早实行工资制度的中共控制区是东北地区,1948年8月,东北仿照苏联当时的八级工资制,制定了13等39级的工资制,折合成工资分,最高为630分,最低为40分。而随着中国的工资改革,苏联也进行了工资制度的改革,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之后,到五十年代中期,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工人工资等级表约有二千多种,一级工资标准有几千种,其中机器制造业有九百种,有色冶金业有一百八十六种,黑色冶金业有九十二种。1956-1962年,苏联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的内容是提高了职工的最低工资限额和中等工资,从而缩小了工资的差距,这次工资调整共涉及五千万的生产部门人员和两千万的非生产部门职员。改革中将最低工资从27~35卢布提高到了40~45卢布,同时缩小了职工最低和最高工资等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原先的八级工资表一般改为六级。

与此同时,1956年,中国也进行了工资改革,此次改革的宗旨是“中级多增,高级少增或不增、低级适当增加”,除了上文提到的将一个级别内分为11个标准以外,中级领导干部工资增加幅度较大,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原来按技术能力评定工资,改为按技术职务评定工资。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高级文艺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较多,最高工资标准为333.5-345元,比原标准提高了30%多。而且根据改革之后的计算,在科长以上领导干部中,多数人增资幅度超过了20%,一般是30-40%,少数人增长60-70%,个别突出的达到100%。而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不满情绪较大,故1957年1月,降低了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其中1-5级降10%,6-8级降6%,9-10级降3%。企业、事业单位相应等级10级以上行政人员的工资也按此比例降低。故在同一时间的中国和苏联工资改革,苏联提高了最低的工资标准,并且缩小了最高和最低工资差,而中国增加了中层行政人员的工资,并且降低了高级的工资标准。而饥荒中的1959年,降低了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并将1、2、3级的工资标准合并,降到460元;1960年10月,降低了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的比例是:1-3级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

而1950年试实行的工资制度,并非中国第一次实行工资制度,1933年,中原大战行将结束的9月,国民政府发布了当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四等三十七级公务人员俸给制度,四等分别为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特任只有一级,为800法币(改为法币之前为800银元),对应人员为行政院各部部长以及各委员长,自然包括时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简任为各局长、司长、省主席、特别市的市长等人,从680到430法币递减;荐任为科长、县长等,从400到180法币递减;委任为各种科员、办事员,从200到55法币递减,最高与最低相差14.5倍。在抗战期间,考虑到物价飞涨,1942年9月,国府再度出台新的《非常时期公务员生活津贴办法》。不过,该办法不再规定生活津贴的具体数目,而是将津贴数目与物价上涨指数挂钩,按固定公式定期修正。直到1946年抗战胜利,11月发布《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重新沿袭了1933年的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长期以来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无法逃避的经济规律,即使毛泽东在后来一度推动干部参加劳动,实行五七干校,但是依旧没有办法恢复供给制。而这种制度,弊病当然是很明显的,但是如果公开透明地执行,而不附加其他条件,真正做到“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 均由个人负担”,反对的意见肯定相对而言也会变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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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外事组. 苏联工资制度概况. 北京: 三联书店, 1978.

[3]谢明诺夫;中华全国总工会俄文翻译室.苏联工资制度讲义. 第2版 ed.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952.

[4]李唯一. 中国工资制度. 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07.

[5]柯那柯夫, Д. (Конаков, Д.) and 德厚. 苏联的工资制度. 上海: 时代出版社, 1950.

[6]庄启东, 袁伦渠, 李建立. 新中国工资史稿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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