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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是开不征税的发票还是开带税率的发票?

 刘刘4615 2022-08-05 发布于辽宁

一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一定比例的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确认销项税额,无需填报附列资料一,无需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可以向业主开具编码为“612”,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编码简称显示为“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种做法也就是中国税务报披露的深圳主管税务机关倡导的做法,它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建筑企业提前确认销项税额,从而提前缴纳增值税的困境。它的弊端是,业主无法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有可能依据优势地位要求建筑企业提前开具专票。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果应业主的要求开具了带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或者3%),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当天发生,需要在所属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确认销项税额,填报附列资料一,并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这是不得已的做法,在实务中也屡见不鲜,我认为这种做法丝毫不违反现行税收政策。可能有人会以“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为理由,认定建筑企业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或者说,像深圳主管税务机关那样,在征管系统里设置预警指标,我觉得这种观点和做法脱离实际。

就像有读者在评论区留言一样,如果不允许此时开带税率专票,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中关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三是,本文讨论的预收款,特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根据合同约定收到的预付性质的款项,且该笔款项会在施工开始后在计量或结算款项中予以抵扣。施工活动开始之后,收取的款项无论是否超计量,均属于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对价,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建筑服务预收款。

综上,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完全属于纳税人意思自治范畴,税务机关不宜介入。如果你开了带税率发票,意味着你的纳税义务发生了,预收款实际上变成了进度款;如果你没有开带税率发票(开612发票或者开自制收据或者啥都补开),意味着你的纳税义务没有发生,预收款还是预收款,要等到扣回以后才发生纳税义务。

如果税务机关介入这种事情,可能以后建筑企业不少麻烦您,一旦有业主要求他开带税率发票,他又不愿意,他很可能会给您打电话寻求支持,您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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