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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想用个人的商业房投资入股自己的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张本力 2022-08-05 发布于北京

  疑惑解答

请问:我们老板想用个人名下的商业房投资入股到自己的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不动产发票?

答复:需要取得不动产的发票入账。因为个人用房产投资入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开具发票。

参考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考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 14 号)规定: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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