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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提出异议会导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黎智鹏律师 2022-08-06 发布于广东

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提出异议会导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有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检察官觉得,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这意味着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有的起诉书描述的过于抽象,或者在一些细节方面有出入,被告人当庭提出了异议。这可能是因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是简单地问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回答认罪认罚,但就一些细节事实没有沟通一致。这就造成休庭,要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另选时间开庭。

在这些细节事实确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被告人单纯地提出异议,一方面可能会遭到检察官撤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的威胁,另一方面影响庭审效率,对最终的结果反而不利,有的法官为此多增加几个月刑期。

对此,在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对被告人进行辅导,预防出现这种情况,即使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仍然可能不理解自己为什么构成犯罪,这时候,辩护人可建议检察院或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在庭上,被告人提出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辩护人可向审判长提出休庭,跟被告人讲清楚要不要提这样的异议以及后果。


依据: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36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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