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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春天即将到来!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这是上个月写的一篇文章,不过现在发出来,也没有过时。

记得2019年12月下旬在盈科总部参加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时,听陈瑞华老师讲过一堂“刑事合规”方面的课程。

刑事合规,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们因非恶意违反刑事法律而诱发刑事责任。

听课的时候,我的真实想法是,理论界先研究是必要的,真正要进入实际应用,特别是成规模地应用,时机还不成熟。

为什么这么想呢?

首先,站在企业的角度去考虑,有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认识问题

企业里懂刑事风险的人很少。即使是企业法务或者法律顾问,也不一定精通刑事法律,不一定能够识别刑事风险。

所以,不到被刑事立案的时候,他们意识不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

二是信任问题

因为企业的刑事风险是企业致命的过错,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了,如果不是非常信任的律师,他们也不会轻易告知。

如果让律师对企业整体梳理一遍,那么相当于企业在律师面前“裸奔”了一回。

想想看,你敢在哪些人面前“裸奔”?想清楚了,你就能完全理解这个问题了。

三是费用问题

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利润。增加利润的方法无非是两个:增加收入,减少成本。

从心理上来说,人基本上只愿意为“发生什么”而付费,而很少愿意为了“不发生什么”而付费。所以卖保险是一件难度很高的工作,需要重金激励。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故在刑事风险不一定发生,甚至发生概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花钱聘请律师搞“刑事合规”的。有闲钱,他们宁愿捐款博一个好名声。

第二,站在公检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少法律依据

企业或者企业职员涉嫌犯罪以后,企业赶紧做好“刑事合规”,希望公检法看在企业积极改正的表现上给予企业从宽处理。

但因目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检法机关在看待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甚至有人认为“刑事合规”同案件之间一码归一码,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二是从宽幅度不明

就算公检法办案人员同情企业,也认可企业有悔罪表现,但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宽的幅度难以把握。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从轻处理,不敢减轻处理,更不敢免予处罚。

基于此种结果,企业一定会算笔账,考虑“刑事合规”这笔钱花得值不值得。

三是办案期限问题

公检法机关为了推进案件,在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能不会等待企业合规。也就是说,不会特意给予企业做“刑事合规”的时间。

第三,站在辩护人的角度来说,有以下困难:

一是说服企业难

“刑事合规”目前不是有效的辩点,又存在上述诸多不利因素,难以说服企业进行“刑事合规”。

二是收费问题

“刑事合规”是另外收费,还是包括在辩护费用以内?

如果另外收费,收多了企业划不来,收少了律师划不来。

三是怎么做的问题

目前,“刑事合规”究竟怎么做,尚处于探索阶段,究竟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做成什么样子,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那么今天,为什么又说“刑事合规的春天即将到来”呢?

今年3月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了“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此前,有多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走在探索“刑事合规”的路上了。

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刑事合规”方面的法律出台,为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涉案企业的不捕、不诉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等提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事合规”一定会出台详细的考核、验收标准。而这个标准就是“刑事合规”的行动指南,会详细指导律师“刑事合规”究竟怎么做。

我提一个问题:营销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答:立法

如何理解“营销的最高境界是立法”呢?

比如,在交强险施行以前,车辆保险可买可不买。于是有一部分车主,不管保险公司业务员如何推销,他们就是不买。当交强险推行后,全部都得买,不需要业务员做工作了。

又如,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前,有不少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当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实施以后,刑事律师一下子多了好多的业务。虽然法律援助业务收费不高,但对年轻律师来说,还是一种练技能、保生存的好业务。

具体到“刑事合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出台,“刑事合规”业务的规模是很难做起来的。

但若是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涉案企业在完成“刑事合规”后,能够得到不捕、不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积极性会高得多。

如此一来,用不着律师去推销,涉案企业会主动要求搞“刑事合规”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搞“刑事合规”,那些有法律风险意识的企业家,即使没有遭遇刑事调查,也会主动聘请刑事律师搞“刑事合规”的。

这样,“刑事合规”的春天不是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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