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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写作法律文书?(一)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有朋友看了我的公众号文章后,问我:“何律师,你是哪一类律师?”我回复:“我努力成为'艺术家’型律师,全力以赴把每一件案子做到极致。”)

记得2006年时,我师父唐正其律师在办公室墙上挂出的文化标牌中,有这么四句话:“想得到,抓得住,说得清,写得出。

1.“想得到”,是指能够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发现问题。

比如,运用你所学过的证据规则,去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拟出你的质证意见。

运用你所掌握的犯罪构成要件知识,去衡量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拟出辩护意见。

运用你所熟悉的量刑知识,预估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拟出量刑意见。

最后,综合上述意见,拟出辩护方案。

2.“抓得住”,是指能够准确识别哪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也许你会发现很多问题,但一定不要面面俱到,不要把所有的问题不分轻重主次地全部陈述出来。

如果开庭时,你不分巨细的把所有问题都讲一遍,法官、检察官,甚至同案其他辩护人,都会很反感你的。因为你浪费了大家的时间。

一般来说,一个案件里的关键问题不会太多,也就是那么一二个。如果说,一个案件漏洞百出,我相信侦查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不管怎么说,侦查机关里还是有高手的,特别是法制部门。除非是某种“奉旨立案”的特殊案件,也许明显不构成犯罪,却仍被立案侦查了。

3.“说得清”,就是能够简洁、精准地口头表达出你的辩护意见。

比如说,你在同检察官、法官沟通时,用三五分钟说清本案的关键问题,或者一分钟说清楚,或者三句话说清楚,甚至一句话说清楚。

这种情况充分考验辩护人的归纳总结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如果没有这种两种能力,是做不好辩护律师的。

因为法律职业就是谈判,而口头表达是谈判的主要方式之一。很难想像,一个口头表达能力欠缺的律师能够说服客户委托你。如果说签不了单,那辩护律师还怎么做得下去?

4.“写得出”,是指能够把心里所想到的精准地用文字表达出来。

一般来说,口头沟通时对方能够记得的内容非常有限。而且根据人的记忆规律,也许过一二周就忘记得差不多了。

比如,你同法官口头沟通辩护意见,当时他可能认真听了,也不断点头表示赞同。但等到他起草裁判文书时,可能已经把你的观点全部忘记了。

这个时候,如果你是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的,那么法官可能会找出来,看看里面有没有什么可取的内容,然后写进裁判文书里。

可以说,“想得到,抓得住,说得清,写得出”,就是技术派律师必须具备的四项基本功。没有这四项基本功,是做不好技术派律师的。

下面,我只讲一讲“律师如何写作法律文书”。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在网上搜索过不少有关写作的文章。这些文章都写得不错,各有侧重,各有所长。

不过,我还是想忘掉这些文章,就按本人对写作法律文书的理解,来讲一讲这个问题。

接下来我分四部分来讲:一是写作前的准备,二是写作过程的把握,三是成稿后的工作,四是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讲一下文书写作的三层境界。

一、写作前的准备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些俗语、格言充分说明做事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有人会问:那遇上突发事件怎么办?还需要先准备?

其实,最急莫过于救火。可是,在火灾发生前,消防队员不断地在演习,不断地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这种演习就是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除了消防工作,我国政府对每一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的。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

比如,我在办理某高速交警玩忽职守案时,就了解到高速公路交警局对出现交通事故、堵车等突发事件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的,什么情况下启动什么预案是非常清楚的。

说到法律文书写作,如果没有前期准备工作,你根本就不知道怎么下笔。总结起来,法律文书写作主要有下列四项准备工作:

(一)写作基础

既然是法律文书写作,那么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就是写作的基础

离开了案件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法律文书所表达的观点就可能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无法得到办案人员的支持。

作为律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胡说八道,是执业中的大忌。既不能实现辩护目标,还会被人看不起,也会砸了自己的招牌,甚至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

所以,写作前先搞清楚案件事实和明确适用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1.掌握案件事实。

(1)不能阅卷时,说话要留有余地。

以刑事案件为例,在侦查阶段,因为辩护律师不能阅卷,只能通过会见,以及听取案件知情人的陈述,搞清大致的事实。当然,因为律师听取的是一面之辞,故在审查批捕时向检察院出具的《律师意见书》中,需要特别注明。

比如,可以写成“据会见时当事人反映……”;在下结论之前,还要表明自己因不能阅卷,掌握的案情有限,请办案人员仔细审查证据,慎重做出决定。

(2)有条件时,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是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来搞清案件事实的。这就要求律师:

一是所掌握的案卷材料必须齐全,不能有遗漏。否则,辩护人与公诉人因掌握的材料不同,将可能不在同一频道,沟通起来,可能会闹出“鸡同鸭讲”的笑话。

阅卷时,要仔细审查证据,准确归纳事实。证据本身的问题,或者证据不足,都可能导致事实不清。

二是听取当事人意见时,要有耐心,充分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异议,以及能够证明其异议事实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三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者根据阅卷时发现的证据线索,调查取证时,既要注意规避风险,也要尽职尽责。

比如,对侦查人员找过的证人,问过的问题,而证人又有新的说法时,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依法调取,或者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要自己轻率地同证人接触,也不要做《调查笔录》。特别是对定罪起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律师取证的风险是最大的。

坚持实事求是,搞清案件事实。不但是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职责,也是辩护工作的需要。让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才能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3)注意保密义务。

当然,辩护律师依法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除此以外,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也就是说,除了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形外,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知晓的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负有保密的义务。

总之,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尽可能搞清案件事实,以做到所说的话都有证据支持,但真话不必全说。

说与不说,衡量的标准有二: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对当事人有利。

2.明确适用的法律

搞清案件事实以后,就要明确法律适用的问题。

要明确法律适用,需要律师进行法律检索、类案检索和其他研究工作。

(1)法律检索。法律检索,就是把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都收集齐全,仔细研究,找出其中对辩护有利的规定。

比如,2019年我在办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我发现案卷中没有“下线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据。也就是说,本案没有下线受到经济损失。

我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指从下线提供的资金中获得利益。由此可知,传销犯罪的本质是“诈骗”,而且是“骗取了下线的财物”。

然而,本案中没有下线受到损失,他们要么是获得了利益,要么是保本。

那么,当事人的获利是从哪里来的呢?

原来平台公司尚拖欠多家供应商总计15亿多元的货款。也就是说,平台公司的会员们(当事人是会员之一)的消费奖励全部是来自于供应商货款,而不是来源于下线的资金。

那么,平台公司欠供应商货款要不要负责?

当然要负责。

不过,要么是平台公司承担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要么是平台公司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无论如何,这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所以对这个案子,我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从上述案例可知,我是根据案件事实,去法律中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规定。

除此以外,有时候还要研究法律解释,通过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寻找辩点。比如,股份到底能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详见我的公众号文章)

(2)类案检索。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因此,进行类案检索的意义非常重大。这既是承办法官必须做的工作,也是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工作。

如果辩护人能够检索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类案,则对辩护工作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

(3)其他研究工作。

有时候遇到某些疑难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现实的案例可以参考。

这时,就需要律师去研究某些学术观点、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甚至组织法学专家进行论证,等等。从中找到对辩护有利的理由,以说服办案人员。

搞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以后,辩护方案自然而然就出来了。接下来法律文书的写作就有了事实和法律基础。至于法律文书中具体如何表达,表达到什么程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比如,在给公诉机关的《律师意见书》中,要表达证据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仔细斟酌。如果过早暴露证据问题不利于辩护,则审查起诉阶段就不暴露。

(二)写作目的

做事难免要消耗能量,很辛苦的。所以,为了提高效益,不要没有目的的乱作为。要么不出手,一出手就要尽量达成目标。

写作也是一样的。在写作之前,必须明确写作的目的。即写作这一篇法律文书是要达到什么目的。

比如,写作为辩护服务的《律师意见书》,常见的目的有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减少或者改变罪名、减少犯罪事实、降低犯罪金额等等。

又如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写作《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异议》《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人举证证据清单》《当事人自我辩护》《辩护词》《法庭辩论答辩意见》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法律文书,目的都是说服法官,实现辩护目标。

当然,有些事情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时写作的目的就是做给当事人看的,以证明辩护人已经尽职尽责,防止被当事人投诉。

(三)阅读对象

俗话说,“看菜吃饭,量体裁衣。”“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虽然这话有点糙,但理确实是这个理。

比方说,你去国外旅游,见到洋鬼子不说洋话,能够与他们沟通吗?

总之,下笔之前你一定得想清楚:这篇文书是给谁看的

比如,给领导看的文书,一定要精练、简洁,开篇就要摆明观点,甚至在标题中就要明确主要观点。

目的就是让领导花最少的时间知道你这篇文书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支持目的实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因为领导都很忙,确实没有时间看你的长篇大论。一分钟以内不能抓住领导的注意力,你的文书可能就被丢进了垃圾桶。

又如,给检察官和法官看的文书,当减省的叙事和法律规定,一定要删掉。因为他们都看过案卷,知道案件主要事实;他们也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规定并不陌生。

如果把案件事实重复叙述一篇,把法律条文详细引用,会造成文书的篇幅过长,既浪费他们的时间,又降低他们阅读的兴趣。

再如,写案情汇报材料时,不需要罗列太多的证据。

作为案件承办人,审查证据,把握事实,是你应尽的职责。那些听取汇报的领导和同事,他们不可能来帮你看卷的。

你只需要把有争议的部分列出来研究,其他没有争议的内容做简单介绍即可。

还有,你的文书如果是写给非法律专业人士看的,一定要通俗易懂,要用大众化的语言,不要有太多的专业术语。

古代黑道人士交流时讲黑话,各行各业行内人员交流时说行话。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内部交流时使用专业术语是没有问题的。但若与外行人交流,也使用专业术语,那么沟通的效果是不会理想的。

(四)文书类型

文书的类型就是文书的种类。不同种类的文书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比如《质证意见》和《辩护词》的写法是不同的。不要把《质证意见》写成了《辩护词》,也不要把《辩护词》写成了《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的重点在“单个证据的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有问题”、“两个以上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充分”这三个方面。

《辩护词》中就别再重复《质证意见》的内容了,而是将质证意见归纳综合成辩护理由。

另外,《辩护词》中除了与《质证意见》有关的内容外,还可能有其他丰富的内容。

又如,辩护词与学术论文是不一样的。写作辩护词时,千万别写成了学术论文,一定要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

假如你是本案的法官,能不能直接引用你辩护词上的内容作为裁判的理由?如果能,辩护词就写到位了。

如果不能,那你能够打动法官的内心也行,也许可以争取对当事人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有些理由法官不方便写进裁判文书。

上次与一位律师聊天,他说前不久开了一个庭,某位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词时,大谈特谈刑法理论,听得法官、公诉人和其他律师昏昏欲睡,浪费了大家好多的时间,结果其当事人最后的量刑,比量刑建议的刑期还多了八个月。

还有,不同类型的文书可能具有不同的格式。所以写作法律文书时,要选择规范的格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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