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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检索运用公开裁判文书?

 激扬文字 2022-08-06 发布于四川

作者 |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执行局 周青松

01

按图索骥,看清“庐山真面目”

以民事官司为例,民事判决书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
  • 标题    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组成。
  • 首部    包括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 事实    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
  • 理由    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逐一评判分析的内容。
  • 裁判依据    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
  • 判决主文    判决的结果。
  • 尾部    包括迟延履行责任告知、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权利告知。
  • 落款     包括合议庭署名、日期、书记员署名、院印。
  • 附录    裁判文书可以另页附录其他必要的内容,如该案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以一份真实的民事判决书,来拆分一下各个组成部分。为了便于展示,部分内容已作删除。

02

以案学法,实现裁判文书公开“价值最大化”

案例假设:2020年10月1日,张三驾驶机动车,在上海市闵行区某道路行驶的时候,撞伤了骑电动车的李四。李四要求赔偿,但是张三拒绝。该案例中,如果李四要起诉,却不懂如何操作,就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来学习如何诉讼。

1. 查询文书途径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是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是最权威的裁判文书查询途径。

此外,
其他裁判文书查询平台,
比如无讼案例
(https://www./)、
聚法案例
(https://www./)、
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
(http:///)等等。

2. 确定检索原则

文书检索要遵循“紧密原则”。要查询到纠纷该如何处理,就要尽可能的查询到类似的纠纷,检索到与自己纠纷联系最为紧密的文书。这在学理上称为类案,类案要事实相似、法律争议类似。事实又分为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所以文书检索时要尽可能的类似和接近。同时文书的来源,也尽可能与自身纠纷发生地越紧密越好。

3. 检索的关键词及方法

本文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为例展开。结合假设的案件情况和“紧密原则”,可以确定以下几个关键词:“机动车”“赔偿”。文书作出机关限定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限定为“判决书”,纠纷类型限定为民事纠纷,即裁判文书网的“民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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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筛选文书

按照裁判日期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然后一一筛选裁判文书。筛选的方法是先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看事实是否与自己的纠纷类似,如果类似,就可以作为学习的对象;如果不类似,就跳过。

经阅读后发现,第一篇文书“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廖某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与假设纠纷不符。第二篇文书“巩某与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20)沪0112民初26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案情与假设案例非常相似,可以作为学习的对象。

5.阅读文书 

李四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自己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所以阅读文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以及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以(2020)沪0112民初2623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开展学习。

对于赔偿的项目问题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对于每项费用,没有说明具体的计算标准?查看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学习引用哪些法律条文。
本判决引用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既验证了前面提到的诉讼请求和法院支持的费用项目,又找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再往下看,可以知道,这一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每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了,修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后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提醒我们,看判决书的时候,要关注案例发生的时间,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和效力问题。
关于案件检索的范围和顺序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后,检查案例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冲突

在大多数时候,即使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都类似,检索到的类案裁判结果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互相冲突,主要原因之一是类案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即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类案分歧。如果检索到的近三年类案仍然存在冲突,在同一检索层级上,就类案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三大原则来确定类案参照(考)的优先级。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政策对裁判的影响也不能忽略,新的司法政策使既往裁判倾向明显变化的,应以该政策实施后的类案为参照(考)。如在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前,各地法院对行为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很多时候认定为普通民事借贷关系,在上述意见发布以后,裁判思路发生了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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