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执行局 周青松 01 按图索骥,看清“庐山真面目”
02 以案学法,实现裁判文书公开“价值最大化” 案例假设:2020年10月1日,张三驾驶机动车,在上海市闵行区某道路行驶的时候,撞伤了骑电动车的李四。李四要求赔偿,但是张三拒绝。该案例中,如果李四要起诉,却不懂如何操作,就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来学习如何诉讼。 1. 查询文书途径 2. 确定检索原则 3. 检索的关键词及方法 本文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为例展开。结合假设的案件情况和“紧密原则”,可以确定以下几个关键词:“机动车”“赔偿”。文书作出机关限定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限定为“判决书”,纠纷类型限定为民事纠纷,即裁判文书网的“民事案由”。 ![]() 4. 筛选文书 按照裁判日期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然后一一筛选裁判文书。筛选的方法是先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看事实是否与自己的纠纷类似,如果类似,就可以作为学习的对象;如果不类似,就跳过。 经阅读后发现,第一篇文书“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廖某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与假设纠纷不符。第二篇文书“巩某与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20)沪0112民初26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案情与假设案例非常相似,可以作为学习的对象。 5.阅读文书 李四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自己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所以阅读文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以及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以(2020)沪0112民初2623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开展学习。 对于赔偿的项目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在大多数时候,即使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都类似,检索到的类案裁判结果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互相冲突,主要原因之一是类案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即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类案分歧。如果检索到的近三年类案仍然存在冲突,在同一检索层级上,就类案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三大原则来确定类案参照(考)的优先级。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政策对裁判的影响也不能忽略,新的司法政策使既往裁判倾向明显变化的,应以该政策实施后的类案为参照(考)。如在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前,各地法院对行为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很多时候认定为普通民事借贷关系,在上述意见发布以后,裁判思路发生了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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