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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尼条约》——让尼泊尔在西藏拥有特权

 大白兔ai胡萝卜 2022-08-07 发布于湖北

在清廷驻藏大臣的协调之下,藏尼双方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藏尼条约》。
条约内容有:
一、西藏每年付给廓尔喀政府一万卢比。
二、西藏对廓尔喀商民不抽各种税项。
三、西藏和廓尔喀互换战争中的俘虏和财物。
四、廓尔喀将来可以派一个高级官员驻扎拉萨。
五、西藏民和廓尔喀民如有争讼,双方官员会审;拉萨辖区内的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讼,西藏官员无权审讯。 由于1856年签订的《藏尼条约》早于中法1858年签订《天津条约》,尼泊尔有幸成为近代第二个通过战争手段和清朝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列强”。
从此,廓尔喀商民在西藏得以享有治外法权和免税特权,长达百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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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在藏驻兵权并非来自于1856年的“藏尼旧约”,而是尼泊尔以保护在拉萨本国侨民和尼商生命及财产安全为藉口而驻兵,之后又相继在日喀则、江孜、聂拉木、吉隆等处也派有自己的驻兵。这一特权严重威胁到西藏人民的安全与中国领土的完整。
此外,尼泊尔在西藏还享有在文化等方面特权,如尼驻拉萨代表处办有学校、在拉萨设有医院等。同时,尼牧民在藏民草场随意放牧吃草,不给藏民草钱,尼侨在藏所享有的“永租权”等等。

如果说清王朝是因为困于太平天国运动而丧权辱国,那么太平天国平定后,也丝毫未曾考虑过废除该条约的问题。民国政府则因为国内局势复杂,不敢贸然干预西藏问题,直到新中国建立之后,才由周恩来总理出面,废除尼泊尔在西藏的各项特权。

1956年中国和尼泊尔两国经过谈判,签订了《中尼协定》,尼泊尔将其驻拉萨的代表处改为总领事馆,将其驻扎在西藏拉萨和其他地点的武装部队撤退。

由此可见,在《藏尼条约》签订之后,尼泊尔一直扩大其在西藏的特权,获得了在拉萨等地驻军的权利,直到条约被新中国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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