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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即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8-07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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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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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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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梅贵社、薛太平、马岩军、马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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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起诉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梅贵社、薛太平、马岩军、马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采用邮寄方式向被告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邮递信息显示退回。
此后,一审法院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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