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公司来中国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由该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进行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未来外国公司将该笔利润汇出中国仍然需要缴纳10%预提税,但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利润主要仍投资于中国,则应尽量选择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这样可以取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纳税筹划案例 法国的甲公司计划与中国的乙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预计每年可以从A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元,该笔股息未来仍主要投资于中国。该投资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由甲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方案二是甲公司先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请比较二者的所得税负担。 方案一,甲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B公司取得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用1000万元的股息直接投资于A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每年可节约预提所得税100万元。 自2008年1月1日起,由甲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也可以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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