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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锦源: 婚姻破除自由---人类集体理性的选择

 QDLF888 2022-08-09 发布于山东

        在心理学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

叔本华说:如果我们仔细考察的话,这一概念是一个消极的概念。通过这一概念,我们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碍的消除;而相反,在这一切障碍表现为力量的时候,它们必然是积极的。自由的概念,相应于这一切障碍可能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3种完全不同的类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人类一开始是自由的。没有过多的约束,人人类似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威与自由。

   实际上仔细思考,全人类却在婚姻问题上破处了这类自由的概念。且是集体理性的选择。是用法律的形式保证的。

  内在的矛盾是:男性的生殖细泡按亿计算,女性每月形成一个。 男女生殖细胞数量的强烈不对等,导致男性天然倾向于采取“薄情”策略,女性即便不断地“移情别恋”,也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成本。加之生殖细胞浪费强烈不均衡的事实,一夫多妻制的文化样本远高于一妻多夫制的文化样本(84% VS 0.5%)。

      就算在生物本能上存在巨大差别,也同样不能避免人走向理性,破除自由,这是最令人神奇的观察。

       要明白,人天生有自私的天性。

       人类有单性生殖的特点。 男性只有持续地固定地与一位女性发生性行为,并长时间地守护在其周围不让其他同性染指才能确保自己的基因得以复制和繁衍。女性受婚姻制度制约不光是因男女力量强弱,更是因为女性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抚育后代的任务。在基因传递的天性支配下,女性不得不与男性共同生活,形成了婚姻的最早雏形。

       人类学的研究让我们相信在没有法律和政府的初民时代婚姻就已经形成。

      性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离开了性人们就无法定义婚姻。婚姻只是“性的关系的一种”,肖特视婚姻为“社会文明对交配行为的约定”。

    虽然婚姻依赖于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性关系都可以称其为婚姻关系。

      某种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通常要依赖于两个条件:首先,性关系必须在时间上能够维系足够的长,因为婚姻代表着性关系的恒常化,“一夜情”式的性关系不能称为婚姻;其次,性关系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至少对一方来说是这样,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在性杂交的状态下,还谈不上婚姻。

        这样说来,婚姻的发生与人类社会并不是同步的,它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它是性关系恒常化、性关系主体固定化的结果。

      用现代人的观点来看,处于杂交状态下的早期人类在性上是自由的,而在婚姻状态下的现代人在性上反而是不自由的。

      由此看来,在性的进化上,人类是从自由迈向了不自由。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人为何要超越天性而“作茧自缚”?是什么力量促使人们能够超越天性而甘愿“作茧自缚”?

  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物种都要通过自然选择的方式来进化,只有那些在生存斗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物种才能存续下来;但是,对任何物种来说仅仅能够生存下来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考虑后代繁殖的问题。如果一个物种仅仅能够生存,不能繁殖后代,即使它是“适者”,但对于物种进化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物种个体的寿命是有限的,如果它不能繁殖,其种族最终将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亡。因此,生殖上的成功与个体自身的保存一样都是物种进化中的关键性因素。

     在很多场合下,物种传递基因的本能或欲望超过了个体自身保存的本能或欲望,“生物无论做的什么都是为了增加自身基因的存活率或基因复制的成功率”。

   物种的行为是以生殖为导向的,基因传递是促使物种进化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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