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时,年终奖发放属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年终奖/自主管理范畴/举证责任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终止,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未与石某续约。 后,石某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55000元。该仲裁委裁决驳回石某的仲裁请求。石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公司存在年终奖差额未支付,按照公司平均支付年终奖的情况,应该是3.5个月的工资,但是公司只向我支付了1个月,还应向我支付2.5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年终奖,我们公司支付年终奖的标准就是一个月的工资,石某的主张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应支付石某年终奖差额。石某如认为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有年终奖差额未发放,其应向法院提交其具体年终奖数额的相应证据,石某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超过1个月工资标准的年终奖,法院对其关于其应享有3.5个月年终奖的主张难以采信。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主张石某的年终奖标准为1个月工资标准,该主张与石某2019年2月1日收到的其2018年年终奖相吻合,予以采信。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明确载明,“奖金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是否发放奖金及奖金金额由公司决定”,石某在《员工确认及保密协议》中对《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其虽在诉讼中不认可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对于奖金的发放具有决定权,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向石某发放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年终奖,符合该《员工手册》的约定,并无不当。关于年终奖问题,法院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从收入分配制度来看,年终奖仅是员工收入的补充分配形式,是否发放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属于员工工资的范围。 劳动者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但是,本案也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载明,“奖金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是否发放奖金及奖金金额由公司决定”。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奖金的权利。这也提醒企业,需要注意《员工手册》的制订和做好用工全过程管理。否则,如果本案中的双方有了不同的约定,也许本案的结果就不一定相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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