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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成功的罪轻辩护

 仲才1 2022-08-09 发布于内蒙古


昨天收到一份厚厚的刑事判决书——73页,我的当事人一审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看到这个结果,我内心顿时感到如释重负。因为此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起初是二年零三个月,我和当事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向检察院提出异议,并表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检察院又将刑期减为一年八个月,我还是认为过重,但当事人担心如果这次再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话,会失去从宽处罚的机会,所以他就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开庭审理中,由于我作了充分准备——检索法律法规、案例、相关实务文章等等,感到成竹在胸。开完庭后感觉庭审效果不错;尤其是在第二次开庭中,我针对第一次庭审发言又准备了补充意见——查漏补缺,向法庭呈现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开完庭后,虽有踌躇满志、志在必得的信心,但又感到忐忑不安,担心法院不采纳我的意见而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庭后的日子里,我便只能天天充满期待,——期待一个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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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张某某2019年开了一个广告店,经营范围有标书装订、资料打印、美工制作、刻章等业务——笔者因工作需要时常光顾他的店,彼此就渐渐惯熟了。由于张某某服务态度好和技术过硬,小店生意做得挺红火。

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某和李某某为了办事方便,分别委托张某某给他们刻了国家机关、公司和事业单位印章若干枚。张某某的广告店没有取得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许可证,他也知道根据法律规定,他是不能承揽公章刻制业务的,否则属于私刻公章;王某某和李某某委托张某某刻制印章前也没有获得相关单位的授权,也属违法。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我在本案中为张某某作的是无罪和罪轻辩护。记得在五六年前,如果律师同时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是会被法庭制止和质疑的,因为二者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但随着司法观念的进步——更大程度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在五六年前出台了一个文件,明确允许律师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可以同时作无罪和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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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首先提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观点并进行了论证,然后又对量刑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院的量刑畸重,并提出了我的理由。

一审虽然没有支持无罪的观点,——这也在意料之中。大家只要在网络上检索一下近年刑事判决无罪率就能发现:2021年公诉案件无罪率大约是万分之三,再对比一下2020年、2019年乃至近十年的数据,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基本都在万分之五的低位上下徘徊。而域外发达国家的无罪率均高于我国:“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来源于法学苑丨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高度重视法院无罪判决率过低的问题;邓学平:法院判决无罪为何这么艰难?)可见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几乎不可能成功的。但有位作家说过:真正的勇敢是当你还未开始就已知道自己会输,可你依然要去做,而且无论如何都要把它坚持到底。我想我当时就是抱着这个信念,——竭尽全力地用法律手段开释我的当事人!功夫不负有心人,合议庭总算采纳了我罪轻的意见,使我的当事人再有3个月就能回归家庭和社会。这个结果也有力证明了律师辩护的价值,对此,我感到无比的开心!

下面是我在第二次开庭时发表的辩护词。第一次开庭辩护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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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意见。请采纳!

张某某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但不等于张某某就构成犯罪。在发生“规范竞合时”,保障人权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我们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梁宏在《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案例评析中写道:“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注意克制,不能超过公正报应、有效预防和必要矫正所需要的限度配置和适用刑罚,防止定罪量刑过度。在现有法律范围内不逾越法律规定的框架,在有罪和无罪判断上不勉强定罪。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因、被告人情况、认罪态度等诸多情节来综合判断,不按犯罪处理效果更好,裁判结果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避免判后引发申诉信访问题”。也即综合案件情况对是否必须施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进行考量,对于可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的,不必要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要求刑法对经济自由的介入方式、程度应慎重,保持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尽量限制和减少刑罚权的适用。他还写道:从犯罪特性上分析,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必要性。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虽然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秩序,但是作为法定犯,这样的秩序或者法益是抽象的,也是空洞的,仅仅是秩序受到了侵犯,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侵害公众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法益侵害性,则意味着其没有达到值得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对本案不能简单根据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就予以定罪,而必须结合“现实产生的客观结果、实际实施的行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是否值得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国家的正义必须建立在法律之上。根据法律,每一个强制都必须以其必要性为条件。实质刑法立场正是根据这个原理发展出对刑法处罚合理性的价值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否则,执法人员与百姓将变得更为生疏,难以形成彼此信任、关怀、融洽的关系,人民的安全感将会越来越低。

张某某出于生活所迫,为了区区一二百元,受托刻了印章,对于印章是否被使用、用在哪里、会产生什么危害后果等情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怎能认定张某某是直接故意犯罪呢?

再次希望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让其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他的一双未成年孩子渴望他早日回家!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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