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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思考与感悟(上)

 新屏轩 2016-07-08


本次讲座的主讲老师是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行主任王常青律师,今晚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思考与感悟”。同时,今晚的点评嘉宾阵容相当强大,他们分别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的黄坚明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的余安平律师、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的董玉琴律师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的袁立杰律师。

好的,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律师为我们分享讲座!


主讲人王常清:大家好,我是北京泽永所的律师王常清。受登润张元龙主任的邀请,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在这里交流。

简单介绍下我本人,我2007年开始执业,2012年年底,进入了王永杰律师的专业团队,成为了一名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在这几年中,也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特别是王主任的悉心指导,我自我感觉在业务上有了一些进步,对刑事辩护这个领域也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算是初窥门径吧。

在接到张主任分派任务后,我用了很长时间考虑和大家交流些什么,最后还是决定选择这样一个比较宽泛、随意的主题。上次听了周涌大律师的讲课,非常的严谨专业,受益匪浅,不愧是资深刑辩律师。我这次讲得呢,更多的是针对刚接触刑辩业务的年轻律师,主观的、不成熟的东西比较多,也算是年轻律师之间一种的探讨和交流吧。如果说周律师的讲座是论文,我这个只能算是随笔。

言归正传,这次讲座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会穿插着讲一些我们办理的案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有错误,也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给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可能是刚开始办理刑事案件的年轻律师很纠结的一个问题。每个律师的操作也不太一样。有些律师无论案情如何,一律作无罪辩护,也不管辩护观点是不是强词夺理,能不能自圆其说。还有一些律师呢,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愿意作无罪辩护。前段和一位前辈聊天,他说有一个案子,他觉得是无罪,也准备按无罪来辩。但是呢,他和检察长很熟,后来检察长给他做工作,不让他作无罪辩护。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其实还是挺多的,比如我去年在南京六合区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地律师准备辩无罪,结果检察院找到司法局,要求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最后这个律师还算负责任,和家属商量了一下退出了。其实这样的情况大家也能够理解,毕竟律师的酸甜苦辣,我们自己都很清楚。但是不管怎么样,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的利益确实受损。

我个人对是否作无罪辩护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

1、如果有无罪的辩护空间,要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我们办理刑事案件,要阅卷、会见,还可能调查取证。如果通过这些工作,发现案件中确实有无罪辩护的空间,那么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当然这里说的无罪辩护的空间,有些是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在诈骗、合同诈骗这一类案件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立法上本身就含糊,实践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我今年在廊坊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签协议时约定了担保物,后来由于被告人预料之外的原因,担保物被其他案件给执行了。结果导致履约不能。在这个案件中,我就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不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件中只有违约的问题,不存在合同诈骗。另外在洛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筹到钱确实说了假话,但拿到钱不是为了挥霍或转移,而是为了暂时渡过困难,他也确实在不遗余力的想办法还钱,这类拆东墙补西墙的案件在实务中相当多见。那么,能不能认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如果从被告人认知的角度,借钱或筹钱时他将来是可以还钱的,对还款资金进行了安排,就不能认定诈骗。当然为了论证当事人有还钱的安排,还应当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等作相应地调查取证。总之,只要无罪辩护的理由能够自圆其说,不牵强附会,我认为刑辩律师还是应当作提出无罪的意见。

2、部分案件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应当进行罪轻辩护,也就是所谓的“骑墙式辩护“。这个问题确实要分情况,有些案件检方指控的基本事实是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没必要做罪轻辩护了,否则可能会影响无罪辩护的效果。但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在法律评价上控辩双方有罪与非罪的分歧,在这些案件中,可以在无罪辩护的同时阐明罪轻的理由。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将定罪和量刑来分别组织辩论,但更多的是不加区分。我们办案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使用“假设合议庭不采信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也认为如何如何减轻或从轻处理,理由1、2、3,这样的措辞。比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比如他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比如案件情节轻微,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真诚悔罪应当适用缓刑等等。总之,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应当选择这种骑墙式辩护,否则,一旦判有罪,罪轻的理由无法得到阐述。

3、如果案件确实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罪轻辩护上,不能为了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比如有些案件,犯罪事实很清楚,当事人也认罪。这类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基本没有意义,谈不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样的案子就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把工作重点放到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上。比如我们在内蒙古赤峰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收购、宰杀病死残的驴、马等大牲畜,把生肉贩卖到肉贩手里,最终流入市场。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辩护的重点就放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者三个罪名的适用问题,当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进行辩护。在我们代理的另外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检方指控贩卖冰毒七公斤,我们的当事人被列为第一被告。基本事实清楚,人脏并获,两名被告人也都认罪。根据案情,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到了被告人犯罪中地位的辩护上。我们认为两名被告人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我们的当事人要明显次于另外一名被告,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从犯。一审法院虽然没有采纳从犯的意见,但把我们的当事人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二被告,当然一审判了两个死刑。二审我们继续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我们的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略次于另外一名被告,将死刑改成了死缓。当事人最终保住了命。

上面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下面我谈一下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当事人的翻供和认罪

相比较刚才谈到的第一点,当事人翻供和认罪的问题更加敏感,对新手的刑辩律师来说,确实需要好好把握。

先说翻供。首先应当明确,在任何情况下刑辩律师都不能引诱、教唆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更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谎言对付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这一点不仅有巨大的风险,而且有悖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刑辩律师同样不能打压当事人如实翻供,不能说,当事人一翻供,律师就说你之前的笔录不是这样说的,不能翻供。这么做,同样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要尊重客观事实,二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那律师能做什么呢?我觉得律师应当客观的而不是诱导性的向当事人阐述各种法律后果。比如在当事人提出他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律师可以说,按照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你可以回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时向律师提供。律师可以代理你进行控告,也可以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另外,律师还可以告诉当事人:如实供述是案件的重要量刑情节,如果你之前的有罪供述并不属实,要及时改变口供、说明原因。如果之前说的是真实的,后来又翻供,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认罪态度,也可能会导致自首不能被认定。需要提醒新手律师的是,我们会见当事人时,一定要作笔录,要让他签字。这个非常重要。一来是出于办案的需要,另外也能有效避免执业风险。

与翻供向对应的,是认罪。对于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律师有没有必要引导当事人认罪呢?我个人的意见是没有必要,但是律师有义务把不认罪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我们知道,在近年来被翻案的著名冤案中,普遍存在当时的辩护律师要求当事人认罪,自己作罪轻辩护的情形。结果错案被纠正后,律师成了千夫所指。其实从刑辩律师的角度,这些同行当时的作法也可以理解。毕竟无罪案件少之又少,如果认罪,争取个好态度,说不定可以保住命。但是,最终的后果很严重,案件的真相被湮灭,当事人最终冤沉海底。不得不说,冤案的发生,这些律师是有责任的。所以说,在是否认罪这个问题上,律师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志,毕竟当事人才是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个人。

下面我附带谈一下南京虐童案中当事人认罪态度的问题。对于这个案件,媒体广泛报道,律界同仁也很关注。在养母一审被判实刑后,一些同行对我们的辩护方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应当把无罪辩护的工作由律师来做,当事人本人应当当庭认罪。这样即使无罪辩护的意见不能被采纳,养母也不至于被判处实刑。事实上,这样的方案我们也考虑过,也与当事人进行了交流。我记得我们当时说,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真诚悔罪,如果你当庭不认罪,一旦法院判决有罪,很可能判实刑。养母很明确地说,我不认罪,我是冤枉的。不管法院最后怎么判我,我都不认罪。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我绝对不向他们屈服。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律师在已经阐明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当给当事人作工作了。否则,这与律师的法律职责和定位相悖。

在这里我多说几句,其实这个案件法院判处养母缓刑根本没有法律障碍。我们知道,刑法上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一条是真诚悔罪。有人说,悔罪的前提是认罪,你都不认罪,根本谈不上悔罪。其实不然,养母在一审、二审中多次表示后悔,而且她虽然一直坚持不认罪,但她所不认可的只是检方指控的罪名也就是对打孩子这件事的法律评价,至于起诉书指控的打孩子这件事本身,养母自始至终都是承认的。因此,这个案件中,养母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上面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即当事人的翻供和认罪。下面,我谈一下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如何通过阅卷寻找辩点

阅卷是办案之本。上次周律师也讲到了办理刑事案件要下笨功夫,我深有同感。一切精妙的辩护思路都是建立在认真阅卷、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对年轻律师来说,更应当在阅卷上下功夫,你可以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可以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下笨功夫一遍一遍看卷,只要想,还是能做得到的。电影霸王别姬里有句话,叫不疯魔、不成活。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确实要有一种近乎偏执的认真精神。

那么,如何通过阅卷找到辩点呢?可能大家都有自己的心得。我简单谈谈我的一些体会。案卷中的材料,大体上可以分为这么几类:书证、程序性材料、言词证据包括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先说书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书证是相对容易被忽视的。有些同行,在阅卷时对一些财务报表、转账凭证、工商信息之类的书证并不复制。其实这并不妥。有些案件的辩点,就藏在这些繁杂的书证中。特别是一些财产性犯罪的资金往来证明,一定要一笔一笔的对。拿我们之前办理过的一起非法经营的案件作个例子,检方指控当事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资金往来有几百笔,我们一笔一笔的对,再结合财务人员的证言,结果发现这些并不都是经营期货业务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合法的业务。结果检方全部计入案件的涉案金额。所以,对于书证,千万不能忽视。

第二、程序性材料。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司法机关特别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材料经常会有各种错误。对于一些普通的瑕疵,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与实体关系不大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不把辩护重点放在这里。但是对于一些关键的程序性错误,可能影响实体认定的,就有必要较真了。比如鉴定程序违法,程序上的错误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直接与实体挂钩。再比如毒品案件中毒品的起获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拘留证签发时间晚于第一次讯问时间等等,这些关键的程序上的错误会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作为辩护的重点。

第三,言词证据。大多数案件中言词证据都是案卷材料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言词证据,我们建议大家最好要列表。就是把每一次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重点内容进行抄录、列到表中,相互比对。通过比对言词证据,我们经常能够发现案件中的疑点,继而形成辩护思路。比如: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认罪,进入看守所之后随即翻供,这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讯问笔录时间超长,或者在凌晨进行,或者几次讯问笔录的时间间隔很短,这就可能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再比如几个控方证人或者被害人对案件关键细节的描述存在重大矛盾,这说明有人作伪证。或者几个人的笔录完全一致,一字不差,这就说明事先有通谋或者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舞弊,等等。

下面我举个针对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辩护实例。我今年在深圳办理了一起诈骗案。案卷中被害人有五次笔录,均称某年某月某日,他面对面给了被告人五百万元现金。后来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发现在被害人说的那日的前一天,被告人从深圳飞到了北京,在北京住了一宿后,在当日下午五点坐飞机从北京飞回了深圳。我们也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但是,这里面还存在问题,即在被害人陈述中,并非说明是那一天的哪个时间点把钱给了被告人。所以一旦被害人知道了我们手中的证据,很可能将时间说到九点甚至十点以后。因为北京到深圳大概飞三个小时,从机场到深圳市区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如果被害人明确的时间点很晚,我们这份证据就丧失了作为不在场证据的证明力。为避免意外,我在庭前并未向法庭提交这份证据,在庭审中也坚持先向被害人发问再出示辩方证据。法官同意了我的要求,我随即向被害人发问,要求他明确那一天的给被告人现金的时间点。被害人说是中午。为了把这个证言做扎实,我又问:时间过去很久了,你能记得清这个时间点吗?答曰:能。之后,我们向法庭出示了这份不在场的证据,取得了很好地辩护效果。

最后谈一下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对于职务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件,法律规定需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在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不法行为,或者通过与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提出讯问笔录与当时所说严重不符的,律师一定要认真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录像中当事人明显嘴角流血,这就是刑讯逼供的铁证。另外,实践中普遍存在讯问录像的内容与笔录存在较大的出入,甚至一些关键的供述在录像中并没有。比如我们在兰州办理的一起贪污案,笔录中有详尽的认罪供述。但录像中当事人根本就是一言不发,一直是侦查人员在说,只因为当事人没有反驳,于是这些内容就被记录成当事人自己的供述。大多数公诉方对此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就是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证明当事人供述的证据,讯问笔录才是。只要当事人签字了,笔录内容就是属实的。录像只是为了证明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这个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当事人签过字只是推定当事人所说与笔录一致。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笔录与所说并不一致的,当然可以推翻笔录。总之,对于上面所说的这两种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重点观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上面我谈了通过阅卷寻找辩点,下面是第四个问题:

四、律师取证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往往会用很大精力取证,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对调查取证积极性并不高。为什么?因为有风险。但是对于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来说,该取的证还是应当取。但是取证过程,一定要谨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自我保护、规避风险。下面我按照证据的种类,简单谈一下如何取证。

先说客观证据。首先必须明确,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伪造证据或指使家属伪造证据。这一点无须赘言。事实上,只要律师取证程序规范,相对于主观证据,客观证据的取证风险并不大。当然,一定要规范。如果是律师自行取证,尽可能要求出示证据的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家属提供证据,由律师组织交给法庭的,一定要做笔录。让家属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向辩方证人取证。这些证人之前没有做过笔录。如果有可能,律师尽可能安排这些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是,律师除了给辩方证人做笔录,尽可能减少与证人的接触,特别是尽量不要与证人私下里谈案情。

最后说说控方证人,也就是已经在侦查阶段做过笔录的证人。向一些关键证人、被害人取证,比如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风险还是相当大的,应当特别谨慎。案件事实争议比较大的,可以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尽可能在庭上发问。这类案件,大部分法院还是会安排关键证人出庭的。法庭实在不配合,律师必须自行取证的,首先,一定要安排其他律师进行见证。其次,尽可能安排在律师事务所中取证。最后,一定要全程录像。即从证人与律师见面,直至证人离开。全程。当然,律师在取证时措辞一定要客观中立,不使用任何诱导性、威胁性的言词,确保取证合法。

总之,律师取证在实践中是有风险的。但对付风险的办法不是逃之夭夭,而是要想办法,通过规范的操作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面谈了律师取证的问题,我最后谈一下第五个方面的内容:

五、与公诉人之间的沟通与辩论

首先,我想与大家探讨一下在审查起诉阶段究竟要不要向公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有一些案件我们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通过会见、阅卷、取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思路。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不要向公诉人阐明辩护的观点和思路呢?新律师比较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对公诉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盘托出、毫无保留。结果,案件起诉了,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思路了如指掌,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庭审得到维护。那么,如果不与公诉人做任何沟通呢?这也不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一道重要程序,不起诉的案件虽然不多,当相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比例还是要高一些。我们办理过多起通过向公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阐明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比如浙江东阳吴英父亲吴永正诬告陷害案,办理案件中,我们向东阳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指控罪名并不成立。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所以,辩护律师绝不应该因为怕泄密就放弃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辩护。那么,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到底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确实两难,我说说个人的意见,也不一定周全。

首先,我觉得法律意见书一定要递交。但话说到什么份儿上,这个确实要精心考量。既要切中要害,引起公诉人的充分重视,又要点到为止、不能毫无保留。当然,原则是这个原则,具体怎么操作,确实还得根据案情具体决断。其次,无罪案件还是尽可能与公诉人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如果有这样的机会,辩护律师一定要做足功课,因为双方会对案件交换看法,这也是控辩双方的初次交锋。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简短的话说服公诉人,对于无罪案件,这个非常关键。

上面说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因为公诉机关已经起诉,除非公诉人有明显的撤诉意向,否则这个阶段不能轻易的向公诉人泄露辩护思路。当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在庭前提交法律意见书。因为很多法官在开庭前会阅卷,了解案情,这个时候递交法律意见书,会让法官更了解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助于律师意见被采纳。

最后,我谈一下律师在庭审中与公诉人的辩论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辩论不仅发生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在质证阶段本方举证,对方提出质证意见,本方进行答辩,对方可能再回应,同样存在辩论。辩护人应当抓住一切辩论的机会阐述本方观点、影响法庭。另外,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如果存在诱导性发问或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的情况,辩护人应当及时提醒法官制止公诉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同样也是一种辩论。有些律师不愿意与公诉人针锋相对,总是愿意自说自话,你发表你的观点,我说我的。我认为这么做不妥,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只有有针对性的发言,双方观点激烈交锋、激烈对抗,才能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还原法律,使法官居中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我们都看到”快播“案中辩护律师精彩表现,确实,这才是法治的精华。当然,一切激烈地辩论,一切精彩交锋都应当紧紧围绕事实与法律,所谓发乎于事实,止乎于法律。如果脱离了这一点,搞人身攻击,那都是无益和无趣的。特别是极个别案件中公诉人水平不高,不谈案子,却对律师的执业操守和执业水准指手画脚,夸夸其谈。有些律师会愤而反击,于是乎,庭审变成了口水仗。我虽然理解,但不赞同这些律师的作法。毕竟,律师参与庭审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不能充分辩论,辩护观点不能充分展开,受伤害的最终还是当事人。所以,首先律师不应脱离案情对公诉人搞人身攻击,其次在公诉人率先发难的情况下,要及时提醒法官制止公诉人而不是与公诉人吵架。

好,以上就是我这次与大家交流的全部内容。都是一些粗浅的观点,也是一个新手的妄言,谬误在所难免,希望大家能够包容。最后,特别感谢张主任的邀请,感谢各位点评老师。感谢李靖梅律师,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感谢王常青律师以实力的模式,为大家深层次,从不同的阶段,分享他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下面我们有请黄坚明律师为今晚王律师的讲座进行点评。

点评人黄坚明:大家晚上好,今晚首先我也就对王律师今晚讲座谈一下自己的感悟。

第一点就是我对今晚王律师讲课的感受,不得不承认,王律师的口才就是比较好,整个表达非常通畅,第二点就是废话少啊,基本就没什么废话,第三就是谈到的案例多,侧面反映出他确实做了很多刑事案件。而且是有效辩护的案例非常多。

另外就是对他今天晚上讲课的内容,内容比较多,我认为分析还是比较全面的,利用有效的空间,传授了非常多的内容。

我想对无罪辩护的问题就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大家清楚在现实国情下,无罪辩护是非常难的,我也做过很多关于律师辩护方面的一些分享,但是我仍然强调的第一点就是勇气问题,要敢于做无罪辩护。

有些地方确实当地律师是不敢做无罪辩护的,或者说他想做无罪辩护但是也没有办法就是跟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或者是不敢和当地的公检法给他施加压力,明知他本人认为案件是无罪的,但是迫使他不敢做无罪辩护或者迫使他退出无罪辩护的辩护工作。

以前主要是在广东本地做的案件,后来就是去了其他外省做一下的辩护工作,就发觉,以浙江为例吧,我们在浙江遇到过很多次,当地的律师不敢为案件做无罪辩护了,他们明知道案件是无罪的,就只能找一个轻一点的罪名叫他罪辩护,我当时听了觉得非常恐怖,为什么就不敢做无罪辩护呢,我们实在想不通。这个就是我们律师律师要用于追求,对于有条件的无罪辩护,律师应该勇于亮剑,用于追求最好的效果,这是关于无罪辩护这个勇气问题。

第二点就是我归纳为敢于对当事人说不,当时明知他有问题,但是他也要求为他做无罪辩护,或者是他们明知道他本人或者他家属这个案件是有罪的,你想做很轻是不行的,就比如可能要判无期或者死刑的毒品案件,他居然问我,能不能做缓刑,或者有没有很快出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就明确告诉你,不可能,或者你找全国的律师都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的结果。

为什么我要讲到这一点,我们为什么要对当事人说不,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律师遇到一些无罪的案子,我们确实要做无罪,但是那些有罪的案子,我们不能为了无罪而做无罪,就是为了其他目的或者炒作的目的或者是其他什么,违背了当事人利益情况下去做无罪辩护,我们这样做的话确实不负责任。

第三点就是我们也经常做无罪辩护,对那些确实无罪的案子,我们认为在庭上也好,在准备文书的时候也好,遇到这种案子,就是非常激动的事情,就觉得做无罪辩护是一件很爽的事情。

这里讲两个例子,第一个就是前几天我们收到当事人发来的文书,就是最终解除了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书,涉及走私毒品的案子,就是毒品案件44.688公斤,将近45公斤这个案子上了中央电视台616,经过我们辩护,案子最终是无罪的案件,办案机关已经正式撤销了这个案子。这是个彻底成功的案例,我认为也是我办理这么多案件中最成功的案例,我为什么要提到这点,我认为如果自己在整个职业上没有办成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话应该是比较遗憾的。

另外讲的就是去年在佛山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件,我讲的目的是在听上跟公诉人对抗,这个听上去像个悖论,在这整个过程中,这个很简单的案子,但是从两点开庭一直到晚上七点多,有三个当事人只有四个律师的,我一个人在庭上发言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六十。

这个案件当时上百位村民在旁听,我也在整个庭上就自己是一种为当事人辩护的态度,全情投入的,庭审结束之后就充满自豪感,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帮到当事人的那么重感觉就是一个最大的荣誉之一。

这个案件10月2日开庭,当事人元旦前一天当事人就取保出来了,现在还没有做出判决,我认为这个案件我已经尽力了,如果一旦入罪,当事人也要三年以下,当事人事实上八个月就出来了。

刚才王律师也谈到一点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我要讲的第三点内容,我们是否要交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这点我们一贯的做法是,我们每个阶段,我们都会出自己的文书。

哪怕在侦查阶段,我们认为结论不符的案子,那么我们也会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的这个方面的文书,我们也会写书面申请,要求当面向经办的检察官反映我们的辩护意见,另外就是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他有退侦,每次退侦每次都会交出根据新的总结的,我们都会提交我们的律师意见。

当然要防范一点却是不能给检方留一点把柄,确实我们刚才王律师讲的,我们不能讲所以的思路,招数都透露给检方,肯定是要要留有余地的。

我讲一点关于庭上我们以往说的控辩能力的问题,一个律师专不专业,他在庭上表现,他说话有没有水平,他讲的内容专不专业,法官听得清楚,这个当事人或其家属也是清楚的。

就如我刚所讲的那个佛山的案件,我们在庭上就辩了几个小时,但法官没有没打断过我的话,检察官就当庭提出对我威胁的一些话,但是法官对我是容许的,那我建议我当时讲的话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官也没有打断我,那我当然是有什么说什么。

确实对刑事律师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责任心的问题,另外就是专业的问题,你有专业能力了,自然在庭上放的开,自然就能够找到辩点,我的点评就到此结束了,谢谢!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黄律师,谢谢他以自己所办案件为大家分享的精彩点评。下面我们欢迎第二位点评律师余安平律师为我们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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