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上应载明勘查主矿种。同时,国家允许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出现符合变更勘查主矿种情形的,探矿权人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实施勘查矿种变更管理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勘查的不确定性,探矿权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矿种可能和勘查许可证载明的矿种不一致。 二是由于不同矿种之间勘查风险、勘查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区别,需要对勘查主矿种变更事项进行规范。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规定,国家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申请。 第三,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申请勘查主矿种变更为稀土矿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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