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发票的风险
(1)发票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风险
如果企业与对方有实际业务交易,企业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核对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等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如果接收到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发票,及时联系对方更换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购买私自代开发票的风险
如果企业与对方没有实际业务交易,而是从第三方购买的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一定不要有,特别是有无票支出和利润虚高问题的企业,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发票。
(3)发票开具地点与实际业务发生地不一致的风险
代开发票应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所在的税务局代开,不得随意找税务局开具。
注意:
开具发票不管是自行开具还是去税务局代开,业务真实才是最重要的,脱离了真实的业务就属于虚开,会有偷税漏税的风险。
2、接收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企业来说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企业接收的是个人代开的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属于涉税风险。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1)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
2、服务费;
3、设计费;
4、审计费;
5、审稿费
6、课酬费;
7、演出费;
8、翻译费;
9、代理费;
10、介绍费;
11、代办费;
12、劳务费;
13、化验费;
14、测试费
15、展览费;
16、其他。
(2)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