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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钱还能要回来吗?最新法院判例下来了,一波三折!

 cpu001 2022-08-11 发布于广东

K95028

看破迷雾,生就会更淡定从容!

案情简介: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乙女返还委托办事款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乙女前老公)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帮甲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出具欠条。

一直到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

原告甲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大怒,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随后甲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乙女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女还不服,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甲方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本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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