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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合同期满前通知不续签,员工说违法终止,公司反悔再续订行吗?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8-12 发布于福建

看本文前,大家先思考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通知员工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2、单位已通知员工不续签后,双方就续签事宜再进行协商有效吗?

3、下班时间就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协商有效吗?

4、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就续签达成一致,但并未签署书面协议,续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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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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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李*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1日,双方又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2020年9月30日,**公司向李*发出通知,明确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到期后终止。(笔者注:记住这两个日期,关于该日期的法律效果,后文会有很详细的论述)



李*与**公司总经理Katie之间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10月14日,Katie:“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我先后与公司2次签订劳动合同,个人意愿是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21日,Katie:“合同到期了就终止了,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李*:“按照劳动法,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

2020年10月30日13:11,Katie:“请准备自己的合同,跟上次一样,就里面加一句话: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工作无关的,且无生活必要的事务,包括有偿或无偿的为其他公司工作、为私人及家庭经商、及与本公司工作无关的游戏、购物、聊天等行为”。

14:26,李*:“我不会签订带有特定附加条件的合同”

Katie:“有什么特别的,不是正常工作吗,我们每个合同都有这条款,不是什么新的规定”。

李*:“再说一次,我不会续签带有特定附加条件针对我的合同。请查看,合同内容和前一次合同内容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本次为无固定期限,如果没有问题,我将打印出来,我不会同意在合同中添加附加条件”。

18:10,李*:“再次确认一下,合同是园区的标准版合同,内容和原来每次签的一样,唯一的变化是无固定期限,公司是否续签?续签,下周一继续上班”。

20:27,Katie:“你好,公司会签”。



2020年11月1日起,李*未继续上班。(笔者注:劳动合同期限已于2020年10月31日届满。)2020年11月2日、11月4日,**公司两次将拟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发送给李*,且在11月4日同时向李*通知:“请你于2020年11月9日前至我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若你仍未在前述期限内前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则视为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0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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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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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李*就本案争议向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后园区仲裁委驳回了李*的仲裁请求。李*遂诉讼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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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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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李*与**公司在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系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期满,**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李*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予续签的通知,此时已经表明了**公司不与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达到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虽其后李*表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多次拒绝,直到2020年10月30日20:27才回复“你好,公司会签”。但实际此时已过了正常工作时间,“会签”并不代表实际已签。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未重新达成一致。**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李*发出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综上,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2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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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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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
一、**公司虽于2020年9月30日向李*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但该通知并不产生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效力,合同到期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二、涉案劳动合同期限于2020年10月31日届满,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已就续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李*以其行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1.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均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工作时间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也未禁止双方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
2.2020年10月30日,李*于该日向**公司发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约,**公司于当日作出同意续签的承诺,双方已就续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3.签订书面合同并非达成合意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均作出了愿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达成合意
4.双方未实际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李*以其行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4日多次书面通知李*办理续签手续,李*均未予答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双方未实际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
三、**公司不构成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即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机会,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同意并继续履行合同,则无需支付赔偿金。第二,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为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虽然**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李*在收到该通知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也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了愿意按照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的标准与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多次书面通知李*办理续签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中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并采取行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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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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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李*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理应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李*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但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动关系尚未终止。李*对**公司的上述通知有异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此进行了磋商。李*于2020年10月30日18:10再次提出要求签订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公司于当日的20:27明确回复公司会续签合同,双方已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
而且,**公司在2020年11月2日、11月4日亦再次通知李*要求其来续签劳动合同,李*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在限期内续签劳动合同,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案由存在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本文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6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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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其实涉及很多可以探讨的问题
  1. 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呢?看来,该条在实务中没啥鸟用!
  2. 用人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向员工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这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用人单位能否反悔?
    《民法典》
    136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3. 当然了,用人单位反悔后,劳动者也继续参与了与用人单位关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磋商,这等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反悔之前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了。如果劳动者就以用人单位9月30日决定为由,不参与后面的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的赔偿金呢?
    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日的20:27明确回复公司会续签合同,早已过了下班时间了,还可以吗?
    对此,笔者认为是可以的,24点的规则在这里确实要派上用场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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