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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央企)老旧装置管理制度

 草木青青33 2022-08-12 发布于北京

AB公司

老旧装置管理制度

一、    范围

为了落实应急指挥部2022年2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版)》的指示精神,规范对老旧装置的管理,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AB公司各相关部门和车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2022年2月;

2、《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版)》.2021年10月。

三、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老旧装置:本文所指老旧装置为在取得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中,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且主要反应器、压力容器、常压储罐、低温储罐和GC1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实际投入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装置(包括独立装置和联合装置)。

【备注】:1、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文所指常压储罐、低温储罐为装置内储罐。

2、对于已整体更换设备的装置,实际投产时间按设备整体更换后投产时间计算起始时间。经过数次改造,每次都有利旧设备、设施,但只更新一部分,未完全更换的按初始投产时间计算;

3、联合装置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评估时应把联合装置视作一套装置;

4、爆炸品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的71种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重点监管的或特别管控的21种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

5、GC1级压力管道的划分标准见《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总则》(GB/T20801.1-2020)。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1、建立组织机构

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或安全总监)、负责设备管理的副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的副经理。

成员:安全处处长、技术处处长、设备处处长、拥有老旧装置的车间主任,等。

2、安全处:安全处是AB公司老旧装置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行业以及上级公司相关政策信息的搜集、宣贯和上报,组织对本企业老旧装置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分级;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和“一装置一策”;等等。

3、设备处:根据对老旧装置的评估结果,组织落实设备安全方面的和仪控系统安全方面的整改方案和“一装置一策”中设备管理方案的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治理以及未来的相关管理工作。

4、技术处:根据对老旧装置的评估结果,组织落实工艺过程方面的整改方案和“一装置一策”中的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治理以及未来的相关管理工作。

5、属地管理部门(车间):拥有老旧装置的部门(车间),应严格落实安全处、设备处和技术处所编制的“一装置一策”。

五、老旧装置安全管控办法

1、对AB公司的设备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识别,确定老旧装置管控清单,编制“一装置一策”, 明确基本管控要求和制定达到管控要求的管控措施或方案,明确每台设备的管控责任人;同时,建立或完善本企业的老旧装置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

2、在厂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老旧装置风险分布图》。

3、“一装置一策”和“老旧装置整改方案”制定完成之后,必须经主管设备、生产、技术、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会签,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之后方可实施。

4、加强隐患排查,

1)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2)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1) 与本单位在用老旧装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度,修改或废止的;

2) 老旧装置品种或作用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4) 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

6) 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老旧装置安全构成威胁的。

5、对于运行时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实际投入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老旧装置,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对于使用年限较长、初始资料虽然不健全,但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的在用老旧装置,在不影响检验机构检验的情况下,无需重新补齐初始资料,但应建立《××装置建设信息明细表》;其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及设计年度、制造单位及制造年度、初次检验年限以及历年来的检测报告。

7、对于使用年限较长、初始资料丢失或不健全的未能办理使用登记的老旧装置,如原制造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则应找原制造单位重新补齐资料。对于原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资料的,老旧装置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老旧装置的安全状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8、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老旧装置,原则上采用缩短检验周期(包括定检或自检等)的办法,强化对老旧装置的监控。

9、强化对老旧装置的本体的壁厚检测以及与老旧装置相关联的管道、弯头、变径、三通等的壁厚检测,建立壁厚数据库,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老旧装置本体以及相关联的管道、弯头、变径、三通等的剩余使用寿命,确保老旧装置系统的壁厚符合设计的要求。

10、采用工艺防腐的手段,控制老旧装置的腐蚀速度。

11、强化仪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没有DCS和SIS系统的老旧装置,须增设仪控系统;对于电气仪表系统老化的、安全控制能力不足、可靠性降低,以及控制水平低的仪控系统,必须加以淘汰并重新设置。

12、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加以淘汰。

六、附则

1、本标准由AB公司设备处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AB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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