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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法院调查令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上周就和法院沟通,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对方社保记录信息。犹豫了几天,最终人民法院还是给我出具了法院调查令,让我持法院调查令去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取对方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 之所以,我申请两份法院调查令,去两个地方去调取,是因为,我也不清楚对方的社保最后是在哪里缴纳的。只有最后缴纳社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才能查询得到其在京的全部社保记录,这是我打了好久的12333电话才得知的细节。

  2. 虽然我委托人确信,对方的社保在海淀,但毕竟出具法院调查令繁琐、复杂的,所以今天我很明智的恳请人民法院出具了两份法院调查令。拿到调查令后,我就直奔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扑了空。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被调查人的社保不在海淀区,让我去丰台区查。我心中顿觉侥幸,要是傻傻的信了自己的委托人,不仅今天下午调不出来对方的社保记录,而且还得跟法院沟通开具新的法院调查令。这难度和繁琐程度,想一想,都让人不寒而栗。

  3. 光拿着法院调查令也是调不出来材料的。律师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必备的,这无话可说,理应提供。另外,还可能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我觉得这就没那么必要了,毕竟律师证上有我的执业单位,法院调查令上也载明了我的执业信息。但既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索要律所介绍信,这不算太过分,毕竟我也随身带着呢。据说,有的部门,还对律师人数有要求,必须是两名律师一起持令去调查,这就显得很没有意义了,徒增麻烦罢了,但所幸,今天我是没有遇到这类不合理的要求。

  4.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是两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都要求的,而且必须要求律所盖章。但特别人性化的一点是,这个申请表律师可以带走去盖章,然后再邮寄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即可。不影响当日调取材料。这真是太人性化了。大大的点赞! 

不得不说,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是比律师调查令好使多了。带着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和上述并不过分的律师身份证明文件,两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都迅速提供了调查令所要求的材料。这才是“令”的意义,令到了,就要遵守,不提供是有法律责任的。而回头看看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调查令,充其量也只是“请求”,求求你让我查一查的感觉。两者的力度,不可同日而语。

今后真是要善用法院调查令这一制度。很多信息材料,明明就在那里,当事人或是律师没有办法拿到的时候,律师向法院申请法院调查令,就是一条解决途径,律师可以拿到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另外,法院给律师出具法院调查令,不仅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这是他的职责),也免除了法院的奔波劳碌之苦。可算是一项双赢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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