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者侵权行为虽然发生但尚未给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造成损失时,被侵权人有权阻止侵害的发生,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行为、消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这个条文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法律后果发生之前,被侵权人所能采取措施的规定。就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普通的老百姓,面对别人侵害自己权益时,自然而然也会作出如下的行动。
这个条文其实是对老百姓面对即将被侵权时所作出的应激行动的总结和肯定。
停止侵权,是指要求侵权人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当然,如果侵权人不肯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的含义。行为人的日常行为不受阻碍,当行为人实施不违法行为受到阻碍时,受到阻碍之人即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实施阻碍行为之人(侵权人)排除该阻碍,当然被侵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是指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文中存在一个“等”字。说实在的,我国民法典中的“等”字还是比较多的。不好的一面是,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理解的不同,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互冲突的判决。好的一面是,“等”字也给司法机关、学者、律师解释法律留出了空间,便于个案结果符合常理、常情。
以上是我对民法典第1167条的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