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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那点事儿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1. 我越来越觉得,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让刑辩律师极为尴尬的制度,甚至没有之一。

  2. 我这周就开了一个多名被告人的庭。绝大多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做了认罪认罚了,我的当事人是主犯,一直没有做认罪认罚。

  3. 庭审沟通时,承办法官一直希望我方当事人能在开庭前认罪认罚,确实通过详细阅卷,我也觉得不存在无罪的可能,认罪认罚会有助于我方当事人享受到量刑优惠。并且,当事人对案件也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通过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他决定在第二天开庭前认罪认罚。经过沟通,公诉人给出了四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4. 从我内心来说,我觉得这个量刑建议重了些!数额远远高于我方当事人的类似案件,量刑也是在五年左右。所以,我一再和当事人确认:你听清楚了吗?是四年零六个月?你可以接受,也有权拒绝……

  5. 和被告人家属一样,被告人同样渴求一种确定性。所以,似乎都没有犹豫,当事人选择接受四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此时,可以明显感觉到,法庭上的各方都松了一口气!我却有一些沮丧……

  6.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是我认可的好律师的自身修养。做任何案件,我乐于给出我的建议,但我从不挤占当事人的决策权。我信奉,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对自己的决策负责。我从不指责当事人做错了什么,因为他要是做得都对,也不会来找律师!

  7. 虽然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虽然我对公诉人指控其所犯罪名也不持异议,但通过庭前阅卷,还觉得案件中有两点可辩可争。一是,我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二是,我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到底有没有起诉书中所描述的那么大,也就是说我方当事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当我向其他被告人发问时,就遭到了公诉人打断,理由是:认罪认罚制度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既然你的当事人都已经认罪认罚了,你就没有必要问的那么细了,这会影响你的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8. 我就知道,会有这种尴尬与责难……

  9. 之前,我就参加过一个涉黑案件的庭审,我方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所以我们辩得没有太多的拘束,但该案绝大多数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连续九天半的庭审,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律师就没怎么张嘴说话。我想,不是他们不想说,是怕说多了,对自己的委托人产生不好的影响!

  10. 这个庭审让我也有同样的尴尬!有一种不成文的“共识”,庭审过程中,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就没必要说话了,律师也没必要辩了,法官也不想听了……如果被告人或是律师说多了,都会恐惧于公诉人“撤回量刑建议”……

  11. 我只得压缩我的发言,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影响到我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毕竟我所做的一切,无非都是希望他能得到实惠……

  12. 但,事,往往与愿违!在我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上,当事人直接与公诉人发生了冲突,我自然是要极力为我方当事人争取自首这一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很气愤,后果自然会很严重,公诉人当庭表示,你们选择吧,要是坚持认为你们构成自首,我就撤回量刑建议,并建议法庭重判!公诉人甚至拒绝休庭后再次协商!最后,我方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构成投案自首!检察官也当庭撤回了量刑建议……

  13. 其实,真心没有必要。哪条法律都没有说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就不能辩解了!更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律师就应当放弃辩护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投案自首有不同的理解,这很正常。最高人民法院都曾对自首做出过司法解释,显然说明是否构成自首并不好判断,需要专业的知识,被告人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根本无需对此进行非难。

  14. 其实,关于认罪认罚制度,还有很多想说的,等有机会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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