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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自己该拿的那一份!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今天上午在日照岚山开庭。很有意思的案子,虽不算是新颖,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辨。

离职的公司总经理,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巨额奖金,他的依据是加盖公司公章的两份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特点是,仅加盖了公司公章,和离职总经理(原告本人)的签字。显然,这是一份总经理任期内,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所以,法庭调查的重点,就是围绕如下几点展开:

  1. 法庭询问被告公司(我代理)是否申请对印证进行鉴定?庭审前,我也问过公司相关人员,公章是不是真的?公司对公章的真伪并不持有异议,因为时任总经理的原告可以无障碍地使用公章。所以,鉴定公章的真伪,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对于公司来说,知情与否才是关键。我们作为公司一方重点论述的是,无论公章真假,公司对此也是不知情的。这属于原告利用作为总经理的工作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涉案两份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显然不是。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协议。因为原告提交的协议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二是,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无论是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还是曾经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均禁止代理人的自我代理行为。作为总经理的原告,自然无权、也不应当自己与公司签订高额的奖励协议,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3. 即便涉案金额巨大,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经以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没有经过的前提下,不可能以诉讼时效来否定仲裁时效,否则仲裁时效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庭从早上9:00一直开到11:30,法庭审查得很细,问得也很细,充分尊重了双方律师陈述意见的权利,实属难得!甚至堪称典范。我是十分喜欢这样的庭审。法庭不着急推进庭审,各方把意见都说清楚,法庭听明白、记清楚,这才是真正的以“庭审为中心”审理案件。

相比于,一个上午安排两、三个庭审,急急忙忙地推进庭审进程,容不得律师发表意见的审理风格,我对今天法庭从不打断律师意见、仔细听取律师意见、核对律师意见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根据律师陈述进一步提出问题的审判方式,颇为认同。

一个上午能有效地审理一个案子,真的算是高效了!

2021.5.10 写于日照山字河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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